專家傳真-大同董事攻防 彰顯公司治理規範的迫切性

大同董事攻防戰激烈,公司派與市場隔空駁火、煙硝味十足,大同董事會審查,刷掉市場派董事提名人選10人,但臺北地方法院於裁定,市場派欣同投顧公司提供2.63億餘元擔保金,欣同公司代表3人得列入股東常會的董事及獨董候選人名單,大同不服抗告。另一市場派新大同公司爭取董事候選人提名資格,臺北地院同一日駁回新大同申請的緊急處置案,新大同不服抗告。

市場派呼籲,公司董事會不能「球員裁判」,應務實回到公司治理與經營績效問題,讓股東會能夠依法定程序順利進行,不要「全部刪除」董事名單及股東參與,違背公司法的精神,讓人懷疑公司在治理層面守法態度與作爲。

大同公司則表示,由外部法律顧問民間公證人列席,董事會依公司法「形式審查」董事及獨董候選人資格,市場派提名的人選文件都不齊全全被依公司法規定要件齊備,不能列入名單。

由於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候選人的提名制度涉及公司是否合理保障股東權益攸關公司治理議題,如何避免公司董事提名審查成爲攻防的焦點關鍵在於建構公正的審查機制作業流程,避免「球員兼裁判」,有其急迫性。

現行公司法第192條之1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30條規定情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卻未詳實規定學歷、經歷、願任同意書、無消極資格聲明書、持股等具體「書面證明文件」內容,一旦規範不明確,有市場派提名、由公司審查資格,爭議一觸即發。

根據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制定的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在「維護股東權益」層面,第1.2指標「公司章程是否規定全體董事/監察人之選舉皆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於有董事選舉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詳實揭露提名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大同僅公告適格股東得以「書面」提名,即與參考指標不符,以106.4.14出爐的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委託證基會所做第三屆公司治理評鑑爲例,大同在七等距評比中僅排名第五等距,表現並不傑出。

換言之,大同公司並未於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詳實揭露董事選舉提名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乃爭議產生的主因,在公司與市場派互信基礎不足時,沒有一客觀公正的審查標準及作業機制,甚或欠缺公正第三人(如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或集保中心)來審查候選人資格或持股證明,爭議難免。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51條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於其網站上公佈股東提名董事的程序,股東提名時應提交姓名、職位、董事職務經驗任期、與公司董事高管關係、持股權益及無消極資格聲明,規範清楚明確,雖然資格審查仍由上市公司律師負責,但爭議甚少。

最後,經濟部擬修改公司法192之1條來解決爭議,讓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選舉也採取「提名制」或是增訂董事會未納入名單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列入等,筆者認爲「頭痛醫腳」、治絲益棼,臺灣公司登記多達一百多萬家,董事改選年年有之,只要董事提名機制及審查機構規範清楚,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尚無須法院事前介入,事後監督較爲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