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專欄:李念祖》赦免權制度化—美國總統帶給世人的教訓
美國總統大選,在各州完成驗票並進行選舉人團投票,聯邦最高法院拒不審理德州起訴爭執他州郵寄選票計票方式違憲的案件之後,大局應已底定。川普總統口頭上仍不認輸,也慣以出人意表的方式,不斷用推特行文展現各種政治姿態,顯示自己仍然大權在握。
同時他也一再動用總統的赦免權;在耶誕假期前一口氣特赦了數十起案件中已經司法定讞的罪犯,包括自己的兒女親家,也包括2017年在巴格達屠殺平民而判處無期徒刑的美國政府僱員。這事或已顯示了川普總統自知大勢已去,才趕在任期結束之前,運用赦免包庇或營救自己的親信與犯罪僚屬出獄;而在近期甚囂塵上的政治話題,則是總統可否動用赦免權自我赦免,以免因爲稅捐或是其他事由,在離職後刑事官司纏身。行使赦免特權如此毫無忌憚,引人矚目;國家元首的赦免特權,似乎缺乏限度。
總統行使赦免權,在我國的例子不多,不像美國總統經常恣意動用此權,漫無邊際。當年福特總統甫上任即下令特赦前總統尼克森,如此行使赦免權的行爲效力如何,其實是憲法學上值得嚴肅討論的問題。美國政壇上,甚至不乏曾有總統以自己享有赦免特權爲由,唆使親信犯罪的傳聞;近來討論總統得否自我預爲赦免的問題,更耐人尋味。
如從川普總統任內的事例與作風來看,都不像是空穴來風的臆測。川普總統在任滿前一再地赦免親信,也令人警覺欲問,憲法賦予元首赦免權,難道真是存乎一人一心,爲或不爲悉憑好惡,不該有任何正當程序的法治控制嗎?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立法院乃有赦免法的制定,但只有數條簡單條文,其中就總統針對特定人犯罪個案行使特赦權力的正當程序爲何,幾乎闕如。
或許有人以爲,赦免是帝制時代的遺留,於憲政國家似爲多餘,廢之可也;然而憲法藉用元首的赦免裁量,在司法出現過於苛酷的情形時給予適當緩和,以濟其窮,也非毫無道理。當代國際法上居於憲章位置的聯合國公政公約甚至規定,在特定的條件下,請求元首赦免,乃是一項權利,顯示赦免制度仍有正面的功能與存在的價值。
憲法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四種赦免之權,就必然容許甚至期待立法院以法律規範行使赦免權的正當程序,而不是交給國家元首一張近乎空白的支票。現行赦免法則僅在赦免決定的正當程序上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門爲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很有進一步制度化的必要。
比如說,總統要求相關部門研議特定案件之赦免,與帝制時代的八議之制可爲對照。八議,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一方面審視帝王與受赦免者的特殊關係以鞏固帝王權力,固不足取;另一方面卻也表明受赦免者得予赦免應具正當情由。帝制時代尚且將赦免的情由形成制度,民主憲政時代元首赦免可以完全不問情由,權力之大豈不更勝帝王?
又比如,總統遇到赦免的請求應否給予答覆,也是個問題。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請求特赦,一旦構成一種權利,雖然絕非就必須得到元首特赦,也該與憲法第16條規定的請願權一樣,應有得到政府傾聽的透明程序保障。赦免法誠宜納入明文規定,於何種情形之下,請求者有受告知是否赦免的權利。
權力不能完全免於爲惡,原是憲法的基本假設;包括國家元首在內,無人可以自居法律之上恣意施爲,都必須受到節制,是法治國家的基本道理。川普總統行使赦免權做爲臨去秋波,如能使得世人對於赦免制度進行檢討,也算具有某種正面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