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專欄:李念祖》通姦罪違憲之後
通姦除罪化。(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大法官變更憲法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規定配偶可以不告配偶只告相姦人,兩皆違憲,即時失效。《刑法》的通姦罪,自此正式走入歷史,社會矚目。
大法官認定,通姦罪是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其立法的目的正當,但「對行爲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以刑罰權介入婚姻,「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
《刑事訴訟法》容許配偶只告相姦人,被害者對配偶撤回告訴時,「多已決定嗣後是否要延續其婚姻關係。後續之僅對相姦人追訴處罰,就被害配偶言,往往只具報復之效果,而與其婚姻關係之延續與否,欠缺實質關聯。」刑事審判「可能加深配偶間婚姻關係之裂痕」於挽回婚姻關係未必有益,法律因其身分之不同而使相姦人最終單獨擔負罪責,通姦人則毋須同時擔負罪責,此項差別待遇與延續婚姻的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簡單歸納,國家用通姦罪來保障婚姻,刑罰權的介入對婚姻的損害過大,手段與目的之間,並不合乎比例。容許被害配偶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雖在促使婚姻關係延續,但只罰相姦人,不罰通姦配偶,差別待遇取決於身分,又未必可以挽回婚姻,就是違反憲法上的平等。
用白話說,宣告此罪違憲,非爲通姦背書,而只在昭告社會,國家刑罰並不鼓勵報復所謂的「小三」、「小王」。通姦行爲發生,受害的配偶想要維持婚姻,打刑事官司,不是辦法。
也許有人會問,請求民事賠償有用嗎?其實,從大法官的解釋也可瞭解,真正傷害婚姻忠誠義務的人是通姦的配偶,單單向小三或小王求償,恐也不是辦法。
受害配偶不想維持婚姻,可以訴請離婚,無需刑事處罰。願意維持婚姻的受害配偶,真會希望國家把配偶關入牢中思過?終究是要宥恕配偶,纔會先提刑事控訴而又撤回。但是,如此不但嚇阻效果難期,提告其實傷害婚姻關係更深,又要懲罰配偶解氣,又要維持婚姻,魚與熊掌,實難兼得。
發動刑罰權,從來都不是被害人尋求救濟的必要途徑。真想要維持婚姻,希望犯過的配偶下不爲例,何妨要求配偶寫張悔過書誠心認錯,以觀後效?配偶如連悔過書都不願意書寫,這樣的婚姻關係能夠維持嗎?悔過書如不可信,靠法庭訓斥又會有多少效果呢?
配偶違反婚姻忠誠義務時,打刑事官司的權利救濟實益,其實有限,真的希望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可依《民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現在《民法》規定配偶的平等保護,已趨於完備。受害配偶要求離婚,在請求損害賠償之外,還可以請求公平分配婚姻財產、贍養費用、要求子女的監護權、教育費用等,其實都是真正有效的法律途徑。若是已經請求離婚了,國家何需另施刑罰?
說到底,原諒配偶而婚姻繼續,國家加施刑罰恐屬多餘;不原諒配偶而要求離婚,國家加施刑罰,也是多餘。通姦罪,本來多餘。維繫婚姻忠誠,在於當事人遵守婚姻契約,不是靠法院舉着刑罰戒尺耳提面命。婚姻出軌是自家之事,父母對於成年子女的家庭糾紛與是非,怕也難以插手吧!何況角色不是爲人父母的檢察官或是法官呢?
通姦是婚姻契約的違反,違約自有違約的民事救濟。通姦罪宣告違憲之後,已婚之人該有新的認識與警惕:一旦出軌,傷了配偶信任,就可能婚姻不保,後果請自負!官府充任道德法庭,訓斥申誡通姦了事的時代,一去不返了。
(作者爲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