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違憲正式除罪化 聲請釋憲法官:讓我們走出「刑罰萬能」迷思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多個團體,贊同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宣告違憲的結果。(圖/記者林育綾攝)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之日、也就是即日起立即失效,引發部分民衆憂慮,影響婚姻的忠貞義務與衝擊傳統倫理價值。對此法界人士認爲,雖然通姦行爲刑事免責,但被害配偶仍可循民事途徑,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釋憲的法官也希望,社會能夠走出刑罰萬能的迷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大法官認爲,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實務上要符合通姦罪「性器結合」的定義也相當難以舉證(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在實務上與部分學者認爲,通姦限定在「男生性器與女生性器的結合行爲」,因此爲了證明配偶有通姦事實,往往需要捉姦在牀,而鹹溼對話儘管能證明,配偶跟對方有超友誼的不正常往來關係,但未必有辦法證明發生「性器結合的行爲」,所以多判無罪,而且被害配偶可能爲了蒐證而吃上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官司。
根據法務部2019年完成的統計,2009年到2011年間,全國各地檢署每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被告約2000多人,2012年到2018年間,每年被告增長到3000多人,這其中超過9成都是通姦案。
統計同時顯示,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的歷年起訴率,從2009年的23.3%逐年下滑,到2018年只剩下18.3%,起訴後又只有一半的被告會被判有罪,比其他刑事案件的8成有罪率,足足少了3成。再從最近3年的資料顯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的被告起訴率20.5%,比第三者的24.1%起訴率略低。
釋憲聲請人之一、臺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迴應,這次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最大贏家應該是理性的公民,「大法官用實際的審判作爲,做成了終局解釋,不僅引領、改變了臺灣社會,也讓我們從家父長制、刑罰萬能的迷思中走出來。」
林孟皇強調,這並不意味配偶今後可以肆無忌憚的發生婚外情,因爲還有社會輿論的制裁及民事的損害賠償,民衆其實無庸過慮,「我們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經營。」
目前全國因爲通姦罪入監服刑共33人,其中2名分別在臺北女監、、嘉義鹿草監獄服刑的小三沒有涉及其他刑案,立即釋放重獲自由,另外31人則因爲其他刑案持續關押,不過通姦罪刑責全部免除,所以縮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