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店家大門將被貼「消費警訊」 臺中這2店恐成全臺首例

▲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已生效,臺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被張貼「消費警訊公告」的店家若隱匿公告,將被罰10萬元。(圖/記者遊瓊華攝)

記者遊瓊華/臺中報導

避免黑心店家屢屢坑殺消費者,市長盧秀燕14日宣佈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已生效,可到爭議店家張貼警訊公告,成爲全臺第一個縣市。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豐原廟東一家美容店以及另一家交友聯誼業者都因頻傳消費爭議被列爲觀察名單,若再違反消保法且不改善,市府將到店家門口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提醒消費者踏入店內要三思,不要成爲業者待宰的肥羊。

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解釋,所謂「黑店」本爲古代專門謀財害命的旅店,現指貨品售價高昂,向顧客敲竹槓的商店。

李善植指出,豐原廟東一家美容店消費糾紛頻傳,短短1年被申訴件數達近30、40件,慣用手法就是遊說上門消費者購買高價美容保養品,並與融資公司合作,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內無條件解除的權益,受害消費者除了社會新鮮人外,還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更有一名60多歲阿嬤不堪長時間遊說、洗腦,被迫同意以資融公司提供的分期付款方式履約、花了51萬元買保養品。

李善植也提到,業者曾改店名,但不改地址以及銷售手法,且不願意與消費者正面迴應與和解,市府要求其改善業者也不聽,因此被列爲觀察名單。另外,有一家交友聯誼公司一年內遭投訴近百件消費爭議也被視爲累犯。

李善植補充,過去遇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市府雖會發布警訊,但消費者可能未注意到,或業者更換招牌或改名再營業,讓民衆無法辨識問題商家,市府決定針對此問題進行修正,讓民衆走進問題店家時,能一眼看到消費警訊公告,該修正案在6月18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行政院10月7日覈定,市府已在日前正式公告,之後將督促業者限期改善,若再犯或未改善,就會上門張貼公告,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毀、遮蔽等,最重可罰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