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消保首創 不良店家貼公告
臺中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業者違反消保法且屢勸不聽,將上門公告消費警訊30天。圖/法制局提供
行政院覈定「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中市府全國首創,針對屢遭檢舉違反消保法且拒不改善的業者,將在店家明顯處張貼消費警訊30天。10月9日公告實施,業者如拒絕、規避、妨礙或撕毀、遮蔽公告,最重可罰10萬元。法制局表示,有兩家列觀察名單。
市長盧秀燕指出,商家不誠信促銷衍生消費糾紛,市府站在消費者這邊,針對違反消保法規,限期改善卻未改善的不良業者,市府直接在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30天,避免業者透過更換招牌、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民衆第一時間獲知警訊,謹慎評估消費。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市府遇到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個案,雖不斷髮布警訊提醒,但多數民衆仍不知情,有業者故意換招牌或名稱,民衆更無從辨識。法制局修法,直接在店家公告消費警訊,直接提醒消費要小心。修正案今年6月18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行政院10月7日覈定,市府9日公告實施。
李善植指出,從以往的爭議案件,首波鎖定兩家業者列「觀察名單」,一家是大里區交友聯誼社,招攬消費者簽訂爲期2年、8萬元的聯誼課程,但消費者後悔想退費,業者拒絕退費解約;另豐原區美容業者,遊說消費者買高價美容品,有人花50萬元,業者卻拒履行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約的規定。兩家被投訴案件,近年累計逾百件及數十件。
李善植說,新制公佈剛上路,以這兩家爲例,會觀察一段時間,爭議檢舉是否增加,如限期改善仍不改善,市府即派員至營業場所張貼消費警訊;業者如有拒絕、規避、妨礙或將撕毀、遮蔽公告等,最重新可罰10萬元罰鍰。
法制局另指出,這次修法,另針對業者未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履約保障,加重罰則,最重可處10萬元罰鍰。業者與融資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費方法,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貸款、分期付款的細節,並向消費者取得已被告知的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