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消保條例通過 首創在問題店家貼「警訊」最高可罰10萬

臺中市消保條例今修正通過,全國首創可在店門口張貼警訊,內容曝光。圖/法治局提供

「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今在臺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市府法制局將函報行政院覈定後公佈施行。法制局長局長李善植說,修法後在店家門口張貼消費警訊是全國首創,目的是提醒上門的消費者這家店可能有問題。

法制局指出,爲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警訊會張貼在業者營業場所明顯處30日,以利消費者入內前能清楚看到,再決定是否與之交易。業者如移置、撕毀、遮蔽或有其他類似行爲,讓一般人無法辨識公告者,將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交易模式,即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之相關資訊,也應提供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如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過去市府遇到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有時民衆可能沒看到消費警訊,或業者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衆不知道業者就是問題商家。

因此,這次自治條例特別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適處理的業者,增加在其營業處所公告消費警訊的規定,未來民衆上門消費時,市府公告的消費警訊可第一時間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消費前要三思。這是全國首創新制,期盼充分揭露消費警訊,遏止此類業者層出不窮的消費糾紛。

李善植表示,這次特別要求業者應依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確實辦理履約保障,並加入罰則。業者若採取「無卡分期」或「先買後付」等與第三方貸款或債權讓與之交易模式,要求業者須告知消費者辦理分期付款或貸款的相關資訊,否則皆可能受罰。

李善植說,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是因應近年來新型態消費爭議類型,提出解決問題及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期盼行政院支持及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