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性侵+拍裸照 前女友請妹妹買避孕藥...二審改判了

▲圖違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戴姓男子前年耶誕節尾隨前女友回家持刀性侵得逞還拍裸照威脅一審認爲他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可憫恕者」,給予減刑,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但高等法院認爲他並不值得同情改判3年2個月。

判決指出,戴男被害人(以下稱甲女)原爲情侶關係,2人於2015年12月初分手,同月25日下午2時許,戴男尾隨甲女進入屋內雙方發生口角,爲阻止甲女哭泣,戴男持水果刀抵住對方頸部2至3秒,且不顧女方掙扎、反抗、尖叫、推拒,強行褪去甲女全身衣物性侵得逞。

更惡劣的是,戴男又持甲女手機拍她的全身裸照,並將照片檔案臉書網站訊息功能傳送至其手機內,再擅自將甲女手機內之照片檔案、臉書網站對話內容電磁紀錄刪除(妨害秘密及破壞電磁紀錄部分,均未經告訴),並恐嚇說,如果甲女保密、不將遭性侵一事透露給妹妹知道,便會刪除裸照檔案。同日下午,甲女聯絡胞妹協助購買事後避孕藥全案因此曝光

雖然新竹地院認爲戴男符合減刑要件而給予輕判、減刑,但高等法院認爲,被告與甲女分手後,仍恣意對甲女強制性交,事前還持刀恫嚇,事後又拍攝裸照脅令不得聲張,犯罪情節顯屬嚴重,更已威脅被害人生命安全

二審法官認爲,戴男雖因感情糾葛一時衝動,但客觀上仍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環境,並不符合刑法第59條之減刑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