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偷拍小女友熟睡裸照 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關鍵曝光
陳男偷拍熟睡中未成年女友裸露照片,一審判3年7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陳姓男子與未滿18歲女子交往,趁對方熟睡不知情下,拿手機拍下女友胸部、下體等22張照片,女友事後在陳男手機發現自己遭偷拍影像,氣得報警處理並要求刪除。一審判陳男3年7月,陳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他偷拍行爲不符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猥褻行爲,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陳男於前年7至12月間在住處趁着未成年女友熟睡時,以手機偷拍女友裸露的胸部、下體等照片。陳男接受警詢、偵查時對於犯行坦承不諱,除已刪除照片也與女子達成和解,約定給付少女5萬元,一審依法酌量減輕其刑,判他3年7月,但陳嫌不服被判得太重,不服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檢辯也對於陳男拍攝未成年少女熟睡時裸露胸部、下體、或僅着內衣、褲影像照片,是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所規定拍攝少年「猥褻行爲」影片,展開攻防。
合議庭認陳於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情形下,拍攝其裸露下體、或僅着內衣、褲影像照片,但這些照片是陳利用少女熟睡而不知情時「偷拍」,並非基於不對等權力關係,對少女施加手段所拍攝,與「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壓榨意涵不符,也與「猥褻」概念所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有礙於社會風化者不符。
合議庭指出,原審未予詳究,認陳男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第36條第1項或第3項,而予以論罪科刑,二審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陳無罪,全案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