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前官員收賄7567萬、喝花酒 監院全票彈劾

營建署前官員收賄7567萬、喝花酒,監院全票彈劾。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今天表示,營建署前組長張之明涉嫌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7567萬餘元;課長詹加欣接受廠商有女陪侍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2人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審查委員全數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張之明爲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爲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爲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劃之廠商利益龐大,認爲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劃評選、審覈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陳男、江男、莊男等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包括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 ,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

彈劾案文表示,張之明又有泄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定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彈劾案文也指出,詹加欣身爲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江男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服務等招待,又接受廠商莊男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對特定廠商爲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同樣認定涉犯刑罰法律外,且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監察院表示,前瞻計劃爲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均涉及前瞻計劃相關審議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爲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