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機車導致冤獄 監院彈劾前北檢檢察官蔡甄漪

監察院。(趙婉淳攝)

北檢前檢察官甄漪偵辦許男搶奪案,因重大過失被求償33萬元,監察院日前以13比0通過彈劾蔡甄漪監委美玉說,司法正義很重要,此案凸顯偵審過程警方疏失、檢察官重大違失、法官不察,導致許男做冤獄;監委王幼玲表示,一塊機車車牌失竊,使得許男身陷囹圄,冤獄與徒刑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造成身心創傷,是最嚴重的人權侵犯案件,盼檢警司法人員有所警惕,勿枉勿縱。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指出,許男於2015年間,疑涉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騎乘機車逃離案,在2016年2月遭時任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起訴,2017年6月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入監服刑;本案經監察院調查確定爲冤獄,爲許男提再審,2017年6月由臺北地院改判無罪。

監委表示,許男蒙冤入獄119天,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臺北地院召開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向她求償33萬元,並經同意於今年3月1日前賠償。

王幼玲說,蔡甄漪於日籍告訴人一案,疏未注意警方的單一指認瑕疵,違反「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未對報案陳述黑色」機車與許姓被告所有A車牌機車爲「白色」明顯不符的疑點加以查明,又對於許男於2015年12月26日由內勤檢察官訊問時陳述的內容,皆未進一步查證,甚至於起訴前從未親自訊問過被告。

王幼玲指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許男,該起訴書中載明其所涉他案車牌爲B,卻輸錯車號,致錯失查獲真兇陳姓犯嫌的機會,與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不合。而於日籍告訴人指認後非常確定犯嫌爲許姓被告,蔡甄漪即提起公訴,顯過於相信供述證據。求償審查委員會認爲其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客觀性義務及無罪推定原則、違反指認規定、先入爲主等重大過失情節

王幼玲指出,蔡甄漪於劉姓告訴人一案,其報案時陳述犯嫌騎乘白色機車但不知車號,也無法確認犯嫌即爲許男,刑事訴訟法明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既然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爲不起訴處分,卻仍一併將許男起訴,後經臺北地院判決無罪,求償審查委員會也對於蔡甄漪認爲沒什麼犯罪嫌疑仍表示要囊括進來起訴感到有點震驚,認爲有應爲不起訴仍堅持一併起訴之重大過失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