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改革/一切都是三振法案惹的禍嗎?

吳景欽

高雄大寮監獄發生臺灣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監獄劫持人質事件,並以受刑人飲彈自盡血腥落幕。而從挾持者對外聲明,提到司法處遇與減刑不公等等,或爲犯罪者的矯飾之詞,但其中提到三振法案問題,卻不得不讓人思考,重刑政策所帶來的效果,到底是在減少犯罪,還是增加社會成本

於2005年刑法修正時,爲了解決監獄擁擠及爲廢除死刑做準備的雙重考量下,即採取所謂「輕罪轉向、重罪重罰」的寬嚴並進之兩極化政策。尤其在我國受刑人口中,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竟有超過四成的比例,如此的輕刑,實不適於機構化處遇,卻是造成監獄超收嚴重的主因。則於修法之後,面對犯輕罪者,檢察官法官就可以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爲轉向處遇,致讓監獄資源集中於最難矯治的重刑犯與累犯之教化工作。如此的兩極化政策,能同時解決監獄擁擠與再社會化的問題,看似爲兩全其美之計,只是法律現實面,往往與應然面有很大的落差。

由於檢察官爲緩起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必須是法定刑三年以下之犯罪,法官判以緩刑,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也須是宣告刑在二年以下者,而皆有一定的案件限制。同時,欲爲此等處分或判決,也以被告認罪爲前提,還得再考量公共利益、再犯可能性,以及緩起訴或緩刑期間該如何管束,甚至是輿論壓力等等。凡此複雜因素,致使得對輕罪的轉向處遇,並無如預期般被大量運用,監獄擁擠的狀況自也未因此抒解。

更值關注的是,針對重罪重罰的處遇,卻已完全浮現其弊端。因在修法當時,爲貫徹一罪一罰的重刑政策,不僅刪除牽連犯、連續犯常業犯,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上限,亦從二十年提高到三十年。同時,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也從十五年大幅提升至二十五年,甚且若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累犯,於出獄後,在五年內再犯五年以上重罪者,亦參酌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否定其假釋之權利,致會出現比判無期徒刑者關更久的狀況。如此的處遇方式,或能解釋爲,既然教化已窮,就只能爲拘禁與隔離以免危害社會。但問題是,在出獄可能無望下,不僅帶來監獄管理的極大壓力,更得面臨這些重刑犯或累犯,必須長期待在監獄,甚至老死獄中棘手問題,致使已經千瘡百孔的機構化處遇機制,更爲雪上加霜。

嚴刑峻法,或能產生一時的嚇阻效果,但絕非解決犯罪問題的良方,就如德國刑事政策大師李斯特所言:「只有最好的社會政策、纔是最好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