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連開兩份罰單:中信證券、東莞證券涉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處罰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翁榕濤 實習生 鄒柳文 廣州報道
近日,廣東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發、楊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40號》以及《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鵬、浦瑞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41號)》。
中信證券作爲泉爲科技(300716.SZ)的持續督導機構,東莞證券作爲泉爲科技的上市保薦機構,均牽涉泉爲科技在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貿易業務的財務造假。
經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作爲廣東泉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廣東國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機構,中信證券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涉及的違規行爲包括,“客戶和供應商之間關係覈查不充分”“貿易業務覈查不充分”“運輸合同與船艙計量報告對應的船運公司存在明顯差異”“銷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約定的裝貨港存在明顯異常”。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凌鵬、浦瑞航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並根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其次,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證券)作爲泉爲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履職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爲包括“未對上市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交易真實性審慎覈查”“二是未按規定完整填報2019年度現場檢查報告”。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姚根發、楊娜作爲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此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泉爲科技於2017年11月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一家致力於新型能源發展和先進光伏技術研發、生產、銷售於一體的高科技企業。
2024年5月,泉爲科技就已經公告收到深交所公開譴責的處分,據瞭解,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爲科技通過原控股子公司廣東國立供應鏈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公司2019年度虛增業務收入5.57億元、營業成本5.52億元,分別佔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1.40%、23.36%;2020年半年度虛增業務收入3.44億元、營業成本3.40億元,分別佔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的28.97%、30.33%。
廣東證監局要求泉爲科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60萬元的罰款;泉爲科技董事長邵某棠、總經理黃某,國立供應鏈公司時任總經理李某歡共被罰款190萬元。
此次,泉爲科技及這三位相關責任人,又被深交所給予了公開譴責處分。爲此,泉爲科技受到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的罰款”的處罰;時任實控人兼董事長邵鑑棠及李佩歡、黃喜等高管也均受到警告,並處以50萬至80萬元不等的罰款。
記者觀察到,今年以來券商嚴監管的趨勢明顯,多地證監局密集披露券商“罰單”。比如5月14日,江西證監局披露《關於對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根據公告,江西證監局發現李曉林在興業證券江西分公司任職期間,存在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向客戶承諾承擔損失的行爲。
在剛剛過去的5月15日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證監會也發出多張罰單。除個人罰單,雲南證監局公佈了對華泰證券雲南分公司出具警示函的措施通知。
經查,華泰證券雲南分公司存在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和糾紛的問題,反映出公司在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等環節管理不到位的情形;根據管理辦法中的業務規則,違反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和糾紛,並及時進行反饋的規定。因此,雲南證監局對公司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