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色警藉辦案3度強吻15歲少女 和解賠償獲緩刑仍遭休職10月

▲少女因辦案關係,竟遭員警強吻3次。她無奈告知學姊與外祖父,揭發員警惡行。此爲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新莊分局江姓員警,去年2、3月間,藉着辦案之便,三度強吻15歲少女。江男事後遭提起公訴,但因賠償和解,最後遭判刑1年,並緩刑4年定讞。新北市警局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議處,懲戒法院認爲他「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之信譽」,判決休職10月。

判決指出,江男爲新莊分局某派出所員警,他因辦案之便,在去年2月間認識當時15歲的少女小光(化名)。但江男把持不住,去年2月、3月、4月,分別在江男家中的客廳、陽臺等處,強吻小光。小光因懾於江男承辦她案件之權勢,未爲反抗或拒絕之表示,三次均讓江男得逞。

小光最後向學姐與外祖父,說出此事,小光還繪製江男家中的配置圖,證明小光確實進過江男家門。江男遭提起公訴,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江男犯下三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均可易科罰金;合併宣告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

江男上訴新北地院合議庭,二審因江男賠償小光,取得和解,最後維持相同刑度,但宣告緩刑4年的自新機會,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禁止再接觸、聯絡與騷擾小光,全案定讞。

刑案部分定讞後,新北市警局爲了自清,把江男移送懲戒法院議處。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爲江男「身爲警察人員,未能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衆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之信譽。」但因他犯後坦承犯行,又賠償被害人,且完全支付完畢,足見江男確實有悔意。此外,小光也在警詢時表示,不希望江男遭受法律上的追訴。審酌各樣情節後,懲戒法院將他判處休職10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