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次5千高薪誘15歲少女拍裸照 色影師改印經書獲緩刑
曾姓攝影師以5000元誘惑15歲少女拍攝猥褻裸照,士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應執行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中時資料庫)
曾姓攝影師2019年間,利用網路社團粉絲專頁「萌派萌妹寫真」等,以每次5000元引誘未成年少女拍攝裸照,直至2021年,警方接獲線報,持搜索票他住處查扣多張記憶卡,發現多人裸照,其中有2名少女未滿18歲,其中1人年僅15歲,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曾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
曾姓男子在臉書上成立多個帳號,以不同的暱稱成立社團「萌派萌妹寫真」、「萌幻寫真攝影社」,並透過臉書社團「大尺度外拍團」,以「一對一拍攝大尺度照片,價碼臺幣5000元不等」、「團拍價碼6000至1萬2000元」,藉着少女懵懂無知,缺錢花用,引誘拍攝裸照。
曾男分別在2019年間,以5000、6000元找來高中少女,相約學校下課,在新北市淡水的攝影棚內,拍攝少女裸露胸部、下體照片,並儲存在自己的手機、記憶卡供自己欣賞。直至2021年,北市刑警大隊接獲線報,搜索曾男住處,發現大麻煙、安非他命,並在手機內發現不同女子的照片,查扣的73張記憶卡,其中1張32G記憶卡有未成年少女猥褻照片。
判決指出,曾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爲猥褻行爲,利用少女心智尚未完全健全,思慮亦未周詳,拍攝猥褻照片滿足私慾,但全案從拍攝到搜索已經過了2年,經法院依法通知少女作證,始終未獲迴應,法院認爲曾男因此無法達成和解。
曾男告訴法官,現已不再從事攝影工作,改販賣英文教材,並與家人同住,常捐款、助印經書、發送街友便當,法官認爲具有悔意,分別判處徒刑1年2月,應執行1年10月,緩刑4年,期間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3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6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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