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以凡/【少事法修正】司法與行政攜手拉孩子一把

▲不論是觸法或瀕臨觸法危險的孩子司法行政部門應共同維護適於兒少健全自我成長的環境,讓他們安心長大。(圖/視覺中國)

在行政部門的不同意見聲浪中,《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在李麗芬段宜康周春米、鍾孔炤、尤美女、劉世芳吳玉琴管碧玲、洪慈庸、鄭運鵬立法委員堅守下,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審查,5月31日更在院會順利完成三讀。其中最讓人掛心的觸法兒童及虞犯少年,幾經折衝與協調,終獲得相當幅度的修正與變革。

觸法兒童部分,不再適用《少事法》規定處理,於新修法公佈一年、行政部門做好接手措施後,改由教育社福系統主責,以輔導替代司法處遇,以行政資源挹注兒童家庭,以健全家庭功能、教育輔導方式協助這些小朋友

虞犯少年部分,首先,去除虞「犯」的標籤,改稱爲「曝險少年」(Risk Exposure Teenage),以少年曝露於觸法邊緣危險程度,以及如何維護其健全成長權爲評估重點;其次,縮減列管行爲態樣,從舊有7款刪修,剩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爲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爲法所不罰之行爲」等3款,大法官第664號解釋案關注的逃學、逃家行爲,自此不再被視爲「犯」行。

最後,引入「行政先行」機制,爲讓行政部門準備配套措施,設定日出條款,須再等四年多,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等資源,先行對曝險少年輔導;另爲避免行政輔導無效繼續曝險,再設計行政請求法院介入處理的「後送司法制度」,透過先行政後司法的結合,跨部門協力輔導曝險少年。

這次《少事法》修正算是還給孩子們公道,正視他們在成長過程面臨的社會風險,以社區、行政資源補齊漏洞;立法委員透過修法告訴司法及行政部門一件事,不論是觸犯法律或瀕臨觸法而身處危險的孩子,都是臺灣的珍寶,各部門應不分彼此,共同維護適於兒少健全自我成長的環境,讓他們安心長大。

過往,當孩子有觸法或虞犯行爲時,行政部門多認無需介入提供協助,導致欠缺全程面對這類型孩子的工作經驗,故當修法會議結束後,我便接到幾位社工、少年輔導委員會朋友焦慮詢問修法細節的電話,擔憂之情,溢於言表。

他們的擔心與部分網友指稱黑道將吸收、利用兒童犯罪等情緒留言不同,由於社工朋友多少都有與這些孩子打交道的經驗,深知孩子們會觸法或處在觸法邊緣,多半肇因於功能不全的家庭、家長或學校,即便是結構完整的家庭,家長的養育管教方式,也可能造成孩子的叛逆與抗拒。

小小孩會以哭泣、鬧脾氣來表達他的反彈與不滿,大一點的孩子會以暫時跑開或放空來躲避,隨着年齡增長,行動能力及自主意識越來越強,在外逗留時,渾然天成的生存能力便開始發揮,他會熟悉環境,透過交友來經營人脈關係,他會觀察仿效他人行爲,藉由親身力行,再從失敗中調整,就像人工智慧般,他會快速學習進化,最終定型。這過程若接觸的都是犯罪或不良人士,如《星際大戰》中代表黑暗面的「西斯大帝」般,倘若沒有任何正向人士介入協助、扭轉引導,那麼孩子最終會被引誘進入黑暗的原力世界,而難回頭。

因爲深知這個循環定律,社工朋友擔心在沒有司法強制力下,這些非志願個案連理都不會理他們。當追不到孩子時,怎麼提供服務與輔導?更遑論要如何把他們從黑暗邊緣拉回光明世界。

對於社工朋友們的憂慮,我的建議是:及早介入、長期陪伴

面對新修法,行政部門不該再以切割式的角度去設計配套,不能簡單的將觸法兒童切給教育、曝險少年切給少年輔導委員會,而是通盤檢視散落於各行政系統的兒少、家庭服務方案,將性質雷同者整合,設計出連貫性的家庭處遇及個案管理機制,當家庭、孩子有初期行爲徵兆時,就該關注;一旦介入,就不要輕易結案,必須陪伴於家庭與孩子身邊,建立信任關係,並因應各種變化導入適切資源,提供各式服務,直到家庭長出自處應變的能力,纔可以退場。而這個過程中,各部門須協力合作,即便後送司法時,兩者仍須持續進行。

其次,爲了傳承經驗,也建議臺北、新北桃園、臺中、高雄等輔導人力較寬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主動洽接法院,利用《少事法》第50條第4項、第51條第3項交適當之人或團體協助執行處分的規定,在少年保護官指導下,參與輔導司法少年的工作,藉此認識孩子樣態、吸收保護官工作經驗,以作爲未來制度規劃的參考。

民國86年《少事法》修正已朝向保護優先主義,揭示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目標;此次修法,更以《兒童權利公約》爲基礎,使國家對兒少的特別保護義務,再邁進一步。面對此一新局勢,司法、行政部門應通力合作,完善轉銜,不漏接每個孩子的未來,就讓我們一起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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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