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律師:大法官巧妙躲避民主立法權!連財產法益都用刑法保障,何況「婚姻人格權」呢?
(編按: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宣佈,《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究竟廢除通姦罪是否適當?以下轉載律師2020年5月2日之媒體投書。)
● 戚本律/律師
3月31日憲法法庭就「通姦除罪」,這法律界的老生常談展開憲法辯論。這場辯論對付的,就是常年在法學教育裡被視作毒瘤的通姦罪,雖通姦除罪對於法律人而言非什麼新鮮事,但用司法違憲審查權來下刀開鍘確有新意,似乎也是巧妙地繞彎躲避了民主立法權。
過去法律人眼中通姦罪的惡,在於其所保護的法益是舊思維下的道德產物,道德性刑法易造成「擬製多數價值暴力」的危險。而新一代法律人眼中通姦罪的惡,在於要以刑法保護一種本質無法以刑事武力實現的婚姻家庭美滿。
因而通姦罪於今日,似乎無須憲法法庭的辯論就搖搖欲墜,只待時間割除而已。
▲律師認爲,透過大法官解釋廢除通姦罪,似乎巧妙躲避民主立法權。(圖/記者屠惠剛攝)
但通姦罪保護的真的只是維繫公序良俗?或是周全國家婚姻制度的手段?
最近日劇、韓劇外遇通姦的劇情引發討論,或許也引起臺灣社會的共鳴。當我們連結日常,讓法律有了生活感,婚姻外的性背叛所引起的人格扭曲、親密關係中信賴感的崩解,到撕裂家庭成員的價值認同,這些好似能勾勒出罪的影子。
我們隱隱感到疑惑,因爲通姦行爲本身無人死傷,沒有財產損失,但卻足以讓婚姻中的一方,或讓其他家庭成員感到痛不欲生,這個打擊或許比刀劍所生的痛苦感更強烈,修復時間也更長。
▲ 韓劇《夫婦的世界》是一部關於外遇的影集。(圖/愛奇藝臺灣站提供)
此「情感性的痛苦」在腦部精神醫學發展的今日,或許能有重新的理解,證明痛苦非憑空想像,是基於大腦邊緣系統破壞所引發的感知性疼痛。
但並非所有情感引發的痛苦,都被當作《刑法》保護的對象,因爲如釋字748號解釋,只有在婚姻結合上,社會產生共識,即二人願意建立親密且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
而雙方因爲信賴這個永久結合關係,其人格在婚姻裡交互開展,投注並形塑出自我,亦即在婚姻裡讓配偶參與自己人生所產生的人格形塑過程,這種緊密的連結是基於雙方自願做出的忠誠承諾,也包括性忠誠。
法律制度中保障許多類型的社交生活信賴關係,更何況這種與人格形塑連動的信賴。
▲ 律師指出,通姦罪保障的是婚姻制度形塑的「婚姻人格權」。(圖/翻攝PEXELS)
通姦罪保護「婚姻人格權」
通姦除罪化有力的理由,就是刑罰的最後手段性,殺雞焉用牛刀,是否必要搬出這把刑法大刀來。若我們只把通姦罪用以保護婚姻制度的確立,或者道德文化的維護,那怎樣都會嫌刀大。
通姦罪所保護的是,基於信賴婚姻制度所形塑出來的「婚姻人格權」。刑法保護人格權並非獨特,包括性自主權、名譽等人格權利。再者,財產法益都能以《刑法》相繩,何況與人格緊密的權利怎不能以《刑法》保護?
過去置於社會性法益下的強姦罪,也轉型成功,不再被認爲是侵害善良倫常價值,而是侵害了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轉型成妨害性自主罪。
這次通姦罪是否能成功轉型走向個人法益保護,或者被認爲違憲,就視五月底大法官所做出的解釋。不過基於合憲性解釋,重新看見通姦罪可能的保護價值,是本文想引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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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自由時報》,原標題爲〈通姦罪保護婚姻制度? 不,保護的是婚姻中人格開展〉,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