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7990元洗衣機!前金防部少將遭判12年 不符比例原則改判6年8月
▲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涉嫌將公有洗衣機私吞帶回家,二審判刑6年8月。(圖/資料照)
記者林名揚、劉人豪/金門報導
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已改名),涉嫌將7990元的公有洗衣機寄回臺灣家中使用,金門地院依侵佔公用財務罪,重判12年、褫奪公權3年。林帝志上訴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改判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指出,林於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間擔任金防部參謀長,對金防部所屬部隊行政、採購、伙食業務,負有監督權責,2017年12月間,知悉金防部後勤部將爲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爲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爲添購價值7990元的洗衣機。
後勤處購入洗衣機後,林指示將其先置放在自己的辦公室,待鄭從臺灣返回金門後再交給他,但鄭透過他人告知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林爲了私吞,指示2名蘇姓、呂姓駕駛兵將洗衣機寄回自己住處。私吞洗衣機一事在內部傳開後,於2018年6月再度指示2兵,自費8000元要他們購入相同型號的洗衣機運回營區再寄回家,更特別吩咐不準讓別人發現。
2019年10月,林爆出私吞公款期間,林又將洗衣機私下運到不知情的陳姓友人家,與其商議將洗衣機送給他,請陳提供一張「洗衣機存放證明書」,並在證明書內註明洗衣機爲「1年多前」交予自己使用,試圖掩飾犯行,不過卑劣手段仍被調查局識破,前往陳姓友人住處查扣洗衣機。
▲金門高分院司法大廈。(圖/記者林名揚攝)
審理時林先是辯稱,蘇、呂2兵搬運的紙箱裡面裝的是茶盤,洗衣機無法拖運,後又改稱2人搬錯洗衣機,誤把自己庫房內的洗衣機寄回家中。
蘇、呂2人出庭證實,林如果要寄送公物回臺灣,都是用軍機託運,不會走民間物流,但這2次都是走民間物流,寄送的應是私人物品,可見林欲將公費購入的洗衣機透過物流方式移入私人管領範圍,足認有侵佔意圖;陳姓友人也強調,當時林只一直拜託他收下洗衣機,沒說是公家財產,如果知道是公家財產根本不敢收。
法官認爲,林竟以少將參謀長重要職務之便,做出明顯公私不分、將職務所管領公用財物侵吞入己之行爲,在歷經大量查證下,猶爲不合情理之辯解,其犯後態度明顯失當,依侵佔公用財物罪處1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
林上訴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認爲,原判決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減輕其刑仍判有期徒刑12年,難認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量刑過重,依現役軍人犯侵佔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