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達事件】言論自由的那條線:謠言與社維法
▲蘇教授的言論若以發佈時來算,早已超過兩個月的期限。然而鑑於蘇教授的言論系在網路空間流傳,加上社羣媒體的非線性顯示特性,時效難以判斷,也纔會造成這一次事件的發生。(圖/記者許展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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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臺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在臉書發文指出被警方約談一個多小時,原因是之前在臉書上有關故宮的發言,受到調查局與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始調查。言論自由固然是民主社會的基石,然而言論自由的界線究竟到哪裡呢?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是否恰當?
言論自由的意義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規定於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與出版之自由。」人民的意見表達,國家不得恣意限制之。言論自由的特殊性在於言論本身的內容會影響該自由權的權利範圍,而且連該言論投射到的環境與受衆也會影響。
在憲法上多采用「雙階理論」,先看言論的內容是否牽涉公共利益,牽涉公共利益越高者的高價值言論,國家就越不能限制,故大法官在違憲判斷上會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反之,對於公共利益較低者,國家在限制上需要達到的標準就越低。
▲臺灣大學校方發佈臉書聲明,對校內教授蘇宏達批評故宮卻遭警詢1個多小時,認有違言論自由,表達嚴重關切。 (圖/翻攝臺灣大學臉書)
蘇教授爲何會被調查
本次事件中,蘇教授應該是被調查局認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的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爲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他在臉書上的言論被認爲符合「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要求警方協助約談進行調查。
社會秩序維護法在本案中的問題有二,首先,在法律上的謠言定義仍然過於空泛,「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且不以發生實害而爲必要,在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上備受質疑。其次,該法31條一項亦規定該法的時效規定,原則上逾兩個月者警察機關即不得訊問、處罰與移送。二項對於起算時點的規定原則以行爲開始時起算,但對於繼續性行爲則以行爲終了時起算。
蘇教授對於故宮的不實言論若以發佈時來算,早已超過兩個月的期限。然而鑑於蘇教授的言論系在網路空間流傳,加上社羣媒體的非線性顯示特性,時效難以判斷,也纔會造成這一次事件的發生。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爭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前身爲惡名昭彰、現已廢止的違警罰法,該法賦予警察機關極大的懲處權限,然而卻嚴重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與隱私權等權利。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不少條文,例如本次提到的第63條,就是承繼自違警罰法。也因此在2013年時,就有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修法,最終未果。
雖然修法未果,但對於謠言的定義與適用範圍若能給出更爲明確,符合現今資訊傳播方式的解釋,亦可以降低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此外,人民對於相關資訊的查證義務,亦是司法實務所必須回答的問題。
言論自由是許多民主前輩爭取而來的權利,然而面對現在社羣媒體大興其道的資訊社會,在假資訊充斥的時代,言論自由面臨的挑戰需要用更細膩的手段去處理,而從這一次的案例可以看到,雖然我們不齒一個學者在網路上無的放矢,但是用社維法來處理,在現在的時代下需要更爲明確的標準來界定。雖然社維法該條在實務上很少開罰,但是我們亦不希望該法條有一天成爲有心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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