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守一/前瞻都已經上車了,補個票有那麼難嗎?
▲立法院於7月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卻沒有訂定施行期間。(圖/記者黃克翔攝)
當各界在熱烈紀念今年7月15日是臺灣解嚴30週年時,7月5日立法院卻開啓了戒嚴時期纔會有的立法。
7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明文排出《預算法》和《公共債務法》的舉債額度限制,被眼尖的學者發現該條例內沒有訂定施行期間(落日條款),讓前瞻條例無限期架空《預算法》和《公共債務法》,據此結果,每四年政府都可以舉債4,200億。
行政院發言人不同意這個結論。他認爲儘管特別條例沒有訂定施行期間,但是依據立法過程和法條解釋,就是4年4,200億,爲期8年。依據發言人的迴應,行政院似乎也認爲該條例「實質上」是有落日條款的,而且也會受到8年期間的拘束。
但是,將來法律的適用未必是依照發言人的解釋與認知,而原本行政院的草案上是有訂定施行期間的,三讀通過的特別條例卻不見了,這也是事實。特別條例基於其特別任務的特性,必須要訂定施行期間,否則就變成常態性法律,這個基本的、重要的、法學緒論的常識,有經驗的立法院居然給漏掉了,令人不解,也令人疑慮。這當中發生什麼事?不小心,還是有意爲之?若是有意爲之,那是基於甚麼理由把落日條款拿掉?這些問題需要立法院仔細認真回答全體人民。
今年是解嚴30週年,翻一下戒嚴時期製造冤案、錯案、假案,令人毛骨悚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懲治叛亂條例,該條例立法之初,立法院也非常「前瞻」地沒有訂定施行期間,一懲治就懲治臺灣人民42年,解嚴後還繼續懲治4年到民國80年才廢止。前瞻條例莫非也需要如此前瞻(錢沾)下去,不斷提領檯灣人民的血汗錢?如果沒有,補個票又何妨,都已經上車了,法治國家的門面總要顧一下吧!
●曾守一,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辦公室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