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已有限制言論自由空間 行政院:言論自由非毫無界限

▲陸配亞亞因武統言論遭驅逐出境,引發各界關注。(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陸配網紅「亞亞」因被移民署認定發表「武統言論」,遭廢止居留許可驅逐出境。而是否研議針對鼓吹戰爭或武統言論進行管制?法務部昨表示,有學者建議可訂立專法。對此,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憲法早就已經提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的原則。但若要有其他處罰方式處理的話,就須考慮法律是否足夠的問題,行政院原則上尊重各部會主管範圍,再審慎討論是否有必要做限制。

針對陸配網紅亞亞發表武統言論導致的離境爭議,李慧芝說,相關個案是由主管機關依照職權有相關法規,已經做出決定,也尊重主管機關以及法院決定部分。

至於專法的部分,政委林明昕表示,先從憲法來講,言論自由是屬於人的精神性自由,一般來講比財產權的保障都會比較加深一點。但是看一下憲法的結構,憲法基本權利無論精神性或財產性的,除了要符合平等原則外,還有很重要是說,事實上是可以限制的,「保障以外,還是可以踩煞車限制」。

「所謂的限制並不是要處罰,限制有很多種類,比如外國人來發表什麼言論,可能不受歡迎下次不能再來,這也是一種限制。」林明昕說,憲法早就已經提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是要符合憲法23條。

▲政務委員林明昕出席行政院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林明昕提到,憲法23條的解釋還有言論自由本身內容的解釋,因爲有兩公約這類的施行法,憲法也受到這些公約的拘束,且公約的內容也都足以做成去解釋、理解憲法上的自由的定義、內容,還有限制的定義與內容。

林明昕說,有一點很重要,不能限制到沒有法律的地步,所以要符合法律保留,「如果要用刑法處理這些問題的話,法律保留會提升爲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林明昕指出,如果對於言論自由過度放縱而對國家安全產生影響,要適度以刑的方式或其他處罰方式處理的話,這時候就要考慮法律足不足夠,不足的話當然就要修法。

「刑法的話,直接在刑法裡面增加條文,有必要時也可以用專法的方式。」林明昕說,基本上是由法務部的研修小組做不同考量處理,行政院原則上先尊重各部會主管範圍,再審慎討論是否有必要、用什麼方式做限制,特別是有沒有要動到刑法,刑法是最後手段。

另外,針對75位學者連署指政府壓縮言論自由,李慧芝說,院長也說過,言論自由不是毫無界限,以美國爲例的話,言論自由是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但當言論自由面對到國家安全問題時,民主國家在這部分也是會限制言論自由的界線的。

林明昕說,其實歐陸國家也是,舉凡世界各國,人民的言論自由或各種精神性自由、財產性自由等,當然都是受到保障,這是從人性尊嚴最基本的價值起來的。

但林明昕提到,人生活在團體,只要2個人以上就要有某種程度的限制,這的確是存在,是「如何限制」的問題,在不同時間點、不同情況下有不同限制,這隻要是符合法律的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符合正當目的性、手段符合比例原則,這樣基本上都有討論空間。

林明昕直言,不同學者有不同看法,他在學校也是教公法,而那些人裡面只有一個院士,且不是法律學的院士,所以大家都有討論空間,這就是臺灣開放的言論市場,每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機會。但是在法律有的情況下,也是要面對它,如果認爲法律違憲,還是有不同的機制可以宣告法律違憲做調整,這就是臺灣跟一般民主自由國家一樣的基本價值。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