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

(原標題: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10月3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交所發佈新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11月1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統稱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分別於2002年和2011年落地實施。這兩項制度在引入境外長期資金優化投資者結構、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爲更好滿足境外投資者需求,促進不同開放渠道協調發展,深交所認真落實新修訂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和《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及時對《實施細則》進行相應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一是擴大投資範圍。新增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存託憑證股票期權政府支持債券等,允許參與債券回購、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豐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手段。二是完善持股比例披露及超比例減持安排。隨着A股近年來納入MSCI、富時羅素國際重要指數,境外投資者投資A股的熱情信心不斷增強,爲便於相關機構儘早瞭解外資持股情況,有更充分的時間作出反應,將外資持股比例披露指標由26%調整至24%;優化外資合計持股超過30%時的減持安排等。三是便利投資運作。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可委託證券公司數量限制,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協議轉讓及非交易過戶辦理要求;充分利用監管部門內部信息共享機制,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及託管人、受託證券公司等相關機構重複信息的報送要求,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四是強化合規要求。明確受託證券公司、受託期貨公司對合格境外投資者交易行爲管理和涉嫌違法違規交易報告要求;明確合格境外投資者督促其名下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要求;新增督察員對合格境外投資者的監督職責等。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持續推動完善我國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的體制機制,積極適應境外投資者需求,不斷提升服務能力效率,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全力建設優質創新資本中心世界一流交易所,助力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現代化經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