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制定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推動監管措施平穩落地見效
來源:深交所
爲落實《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自6月7日起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爲落實《證券法》要求,在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下,程序化交易監管制度建設持續穩步推進。2021年2月、2023年9月深交所分別發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股票市場程序化交易報告通知,建立起深市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了《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此次,爲推動《管理規定》落地見效,深交所針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研究形成《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對《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銜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報告管理。規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內容、報告時限、變更報告等要求,以及會員對客戶的報告管理職責等內容。二是交易行爲管理。細化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四類重點監控的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類型,明確機構、會員的合規風控職責。三是信息系統管理。細化了程序化交易技術系統的具體要求及測試要求,對會員回報監測、交易單元管理、主機託管資源管理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增強行情收費管理要求。具體費用標準將另行規定。四是高頻交易管理。明確了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規定對高頻交易從嚴監管,並提出了額外報告、提高交易費用等差異化管理要求,對不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適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體差異化收費標準將另行規定。五是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確深股通投資者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參照適用《實施細則》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等相關規定。明確了深股通投資者的報告路徑、監管協作安排等內容。六是監督檢查。規定深交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對涉及程序化交易相關主體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對違反《實施細則》的相關主體,深交所可依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實施細則》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2024年6月14日,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深交所將認真做好反饋意見的收集、梳理和吸納工作,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實施細則》後正式發佈。下一步,深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夯實制度基礎,嚴格履行職責,持續加強程序化交易行爲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有序發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深交所將根據《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相關監管要求,加快研究制定高頻交易差異化收費制度,整合修訂前期發佈的程序化交易報告通知,並適時以適當方式發佈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監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