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10月8日起正式實施
(原標題: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爲落實《證券法》關於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的規定,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證監會制定發佈《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
《管理規定》緊緊圍繞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堅持“趨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監管、規範發展”的總體思路,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市場通常稱爲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方位、系統性規定,是強化市場交易行爲監管的重要舉措。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和總體要求。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爲,相關活動應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明確報告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按規定報告賬戶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信息、軟件信息等信息,並落實“先報告、後交易”要求,在履行報告義務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三是明確交易監測和風險防控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異常交易行爲進行重點監控。同時,進一步壓實證券公司客戶管理職責,明確機構投資者合規風控要求。四是加強信息系統管理,明確對程序化交易相關的技術系統、交易單元、主機託管、交易信息系統接入等監管要求。五是加強高頻交易監管。明確高頻交易的定義,並從報告信息、收費、交易監控等方面提出差異化監管要求。六是明確監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根據規定採取管理措施,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七是明確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納入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標準,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適用本規定,具體辦法由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另行公佈。
前期,證監會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境內外投資者和市場機構意見建議。各方總體支持贊同,評價積極正面。所提意見建議中,部分屬於條文理解問題,我會已向有關投資者和市場機構溝通說明;多數涉及《管理規定》有關細化實施安排,我會將指導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在制定完善實施細則和相關業務規則時充分借鑑境外市場成熟經驗,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儘快予以研究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