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佈學前教育規定:不得組織外語教學
並決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省政府頒佈的《山東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這份規定首次提出了三種學前教育機構類型: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是指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是指面向大衆、辦園規範、收費合理、財務公開、不以營利爲目的並經過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規定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扶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展。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在稅費減免、登記註冊、分類定級、職稱評審、教師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享有同等地位和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獎勵補助、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務。該規定特別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特殊兒童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附設特殊學前教育機構。
該規定同時要求,依法實行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中外合作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註冊。未經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將公辦學前教育機構轉制。
按照該規定,有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可以設立3歲前的託班,但不得設立教授小學內容的學前班。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從事違背幼兒教育規律和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組織奧數培訓、珠腦心算、外語、拼音、寫字等活動,不得給幼兒佈置家庭作業,嚴禁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爲。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的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