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明年3月起經適房可申請變更爲商品房
據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消息,12月17日,青島市下發了《關於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有關事宜的通知》宣佈,青島市經適房可轉爲普通商品住房。
原文如下:
關於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爲規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完全產權行爲,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以及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按照自願原則,通過申請補繳土地收益價款的方式,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變更爲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不需要補繳土地收益價款,住房性質保持不變。
二、取得條件
2005年1月1日(含)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其購房人可申請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申請時,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爲經濟適用住房登記的產權人,且經申請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共同申請人”)書面同意;
(二)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滿5年;
(三)爲了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而按揭貸款並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無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申請的情形。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資料: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共同申請人簽署的同意取得完全產權的意見書;
3.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數據共享情況,對提交資料範圍進行動態調整。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理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價款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該房屋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金額、收款銀行賬號和繳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價款後,持通知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換髮普通商品住房不動產權證書。申請人未在繳款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土地收益價款的視爲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通知書同時作廢。
經濟適用住房變爲完全產權房後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不再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四、土地收益價款繳納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應按以下標準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內(含)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項目預(銷)售許可滿5年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50%。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後申請繳納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申請完全產權時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格-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50%。
市場評估價格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下限的標準測算確定。每套住房的具體市場評估價格由申請人登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進行查詢。市場評估價格低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的,申請人無需繳納土地收益價款。
五、適用範圍和組織實施
本通知適用於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其中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可結合實際參照本通知組織實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完善我市不動產交易、登記信息系統,將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業務納入系統管理,達到信息共享、服務便捷和統計精準,實現“一次辦好”。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