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被罰看遠光燈是一種“法外施罰”

常德

開車不規範使用遠光燈司機會被罰身臨其境地體會遠光燈的“威力”。據報道,浙江台州30多名濫用遠光燈被交警查到的司機,日前被罰體驗遠光燈照射。對開車不規範使用遠光燈的司機處以罰看遠光燈照射,這並非台州交警首創。幾年前,長沙交警對亂開遠光燈的當事人實行過罰看遠光燈的處罰。

亂用遠光燈的危害顯而易見,相較於近光燈,遠光燈光束集中亮度高,主要用於夜間照明條件不好的情況城市道路基本不需要使用。駕駛員如果不遵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所明確規定的遠光燈的使用範圍,亂開遠光燈,甚至可能導致車主瞬間盲視,短暫失明兩秒,盲開25米以上,這會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對亂開遠光燈的當事人罰體驗遠光燈照射,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通過罰當事人體驗被遠光燈照射,就能讓他們有切身體會,意識到這種行爲的危險性,在以後的駕駛過程中,能夠換位思考,從而有助於減少亂開遠光燈的不文明行爲。

雖然此舉有助於提高執法效率,能夠起到一些實際效果,但也要看到,這種行爲更像是一種“變相體罰”,而且也於法無據,是一種“法外施罰”。讓當事人盯着遠光燈看,容易損傷當事人健康。“體驗式處罰”就可能變成“傷害式處罰”。亂開遠光燈這種不文明駕駛行爲,違反了交通法規,現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不也如同是一種不文明執法行爲?

交通執法部門嚴格依法執法,可以進行各種提高執法效率的“執法創新”,但要能嚴格遵循執法程序,而不能搞“法外施罰”。對於亂開遠光燈的當事人,並不乏處罰措施,比如扣分、罰款,只要依法執法即可。亂開遠光燈違法行爲之所以常見,並不在於處罰不夠有力,更大原因在於沒能受到應有懲治,沒能及時查處。所以遏制該行爲的關鍵是加大對此類交通違法行爲的查處,提高執法力度,對亂開遠光燈違法行爲進行“精準打擊”,解決執法難題,這樣才能增加違法成本,更好震懾此類違法行爲。

“罰看遠光燈”,很可能讓執法難題“越解越亂”。“法外施罰”或能在短期內收到較好的執法效果,但從長遠來看,卻會傷害執法部門的公信力,還可能形成“破窗效應”,點燃權力濫用的“引線”。如何既提高執法效率,又不背離依法執法的理念考驗執法者的執法能力、執法智慧,也是執法者真正需要正視並重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