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立法利於動力電池回收步入正軌
隨着電動汽車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廢舊電池的回收再利用成爲一個越來越被社會重視的話題。在日前召開的2021中國汽車論壇上,寶馬錶示,將攜手500多家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中國建立起動力電池回收管理體系。屆時,寶馬將根據回收的電池狀態作出評估,確定是用作電力儲存,抑或是進行拆解從而回收金屬原材料。
碳中和是各國相繼提出的目標,而做好動力電池的回收再利用是實現碳中和的途徑之一。特別是在中國,動力電池退役潮如期而至,退役後的動力電池何去何從成爲不容忽視的問題。業內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動力電池退役量達到約20萬噸,而到2025年這一數字將升至約78萬噸。與此同時,有媒體稱,目前真正流入正規企業的退役電池不到總量的30%,大量退役動力電池流向了非正規渠道。
去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提出,完善動力電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資源化的循環利用體系,鼓勵共建共用回收渠道。“加快建設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也首次列入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針對電池回收再利用,我國已經陸續出臺了不少政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三是強化對從業企業的行業監管。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整車、電池和第三方企業爲主體的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和回收體系。雖有一定成果,但電池回收再利用體系、機制等還存在很多問題,如沒有強制回收政策、缺乏行業統一標準、缺少資金扶持等,當前動力電池的退役處理更多是處於一種放任的狀態。爲此,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關注到了動力電池回收問題,並提出了相關建議。例如,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長張天任建議完善動力鋰電池回收體系,嚴格回收再生企業准入門檻;全國政協委員、金澳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舒心呼籲推動電池回收立法,建議國家出臺強制回收政策。
在強制立法方面,或許歐盟能給我們提供一些借鑑。今年1月,歐盟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通報了《關於電池和廢電池的法規提案》,將現行電池管控方式由“指令”上升爲“法規”。法規調整了歐盟對電池的管控範圍,將電動汽車電池從工業電池中分離出來,作爲單獨一類進行管控。同時,對電池投放歐盟市場後的管控,新增碳足跡、可再生原材料、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可拆卸和可替換性、二維碼標籤等要求,並對運營商的盡職調查和廢舊電池的回收和處理提出新要求。根據法規要求,從2024年7月開始,工業及電動汽車電池製造商和供應商必須提供碳足跡聲明;從2026年1月開始,需要貼上表明電池碳足跡性能等級的標籤,便於消費者瞭解電池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量、電池容量、使用年限和回收方式、是否含有有害物質和安全風險等信息;從2027年7月起,它們應符合最大碳足跡閾值。
另外,歐盟去年出臺的《電池2030+》提出,電池的回收率至少要達到75%,實現關鍵原材料回收率接近100%。歐盟還鼓勵電池二次利用,例如將其作爲固定式儲能系統,或作爲能源整合到電網中。
事實上,一些企業已經有了類似考量。例如,大衆集團不久前在德國薩爾茨吉特市啓動了動力電池回收試點工廠,目標是打造原材料回收閉環管理體系,對鋰、鎳、錳、鈷、鋁、銅等有價值的電池原材料進行工業化回收,再通過溼法冶金術,使用水和化學試劑將不同原材料分離處理。從長遠來看,其目標是回收95%以上的原材料。韓國電池廠商LG化學也在致力於電池的梯次利用與廢電池回收,利用退役電池設立儲能系統示範項目,並從梯次利用後的廢電池中提取鋰、鈷等原材料,打造資源閉環管理體系。
目前,我國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回收利用的體系尚不健全,雖有不少政策文件,但大多並不具有強制性,且缺乏明確的獎懲機制,並未真正得到有效落實。考慮到動力電池處理不當將對環境產生極大污染,其回收利用工作不能完全指望市場機制,或許可以借鑑歐盟的做法,由政府強制介入,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各參與方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確保動力電池不留“後患”。張冬梅 《 中國汽車報 》(2021-06-28 0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