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5歲幼女獲刑4年半,需審視罪刑相適應原則

對性侵未成年人“最低限度容忍”、對強姦未滿12歲兒童者“依法從嚴懲處”,都是強調從嚴從重。

這兩天,福建惠安法院宣判的兩起姦淫幼女案件結果,在輿論場和法律界引發不小的爭議

媒體報道,11月13日上午,惠安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庭審、判決了兩起姦淫幼女案件,分別以強姦罪判決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其中,近50歲的陳某於今年8月在自家客廳,把鄰居5歲女孩抱至牀上強姦;出生於1996年、外地來惠打工的被告人黃某,將正在樓道玩耍的年僅7歲的小紅誘騙至家中臥室內,不顧小紅反抗,強行實施姦淫行爲,還威脅不準告訴家長

儘管涉事判決中都提到了“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可強姦5歲、7歲的幼女僅獲刑4年半,依舊讓很多人無法理解——案件性質這麼惡劣,法院方面也講到“依法應從重處罰”,爲何最終只判決四年六個月?

也正因量刑之“輕”未免與惡行之“重”有些不平衡,有些人質疑:難道僅因爲“二被告人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就可以從寬處罰成這樣?

司法實踐看,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涉案未成年人保護也一直是司法機關工作重點。別說是“強迫”,就算是跟14歲以下的幼女“你情我願”發生關係,也會按強姦罪論處

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門就曾專門出臺《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明確了“最低限度容忍、最高限度保護”的指導原則。該《意見》還規定,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實施強姦犯罪的,或者採取暴力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性侵未成年人“最低限度容忍”、對強姦未滿12歲兒童者“依法從嚴懲處”,都是強調從嚴從重。

就量刑幅度而言,姦淫幼女本就要從重處罰,姦淫不滿12週歲的兒童則要在“從重”基礎上再從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規定:姦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該案中,強姦5歲或7歲這樣低齡的幼女,卻只因“認罪認罰”就將最低量刑點確定爲量刑起點,確實值得商榷。

畢竟,認罪認罰是“可以”對被告人從輕、從寬處罰的情節,而不是“應當”從寬處罰的前提,這並不能抵消被告人造成的社會危害。2019年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揹人民羣衆公平正義觀念

更何況,涉案者黃某還有潛逃回老家、被追捕到案的情況

從社會文化跟社會心理機制上講,強姦罪自古以來就是種嚴重的“倫理犯罪”,更不要說姦淫幼女這種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行徑。在民衆樸素認知中,姦淫幼女這種會對孩子心理和生理造成巨大傷害的罪行,也遠不是四年六個月的刑罰就能彌補的。

倒不是說,這起案件判決背後有什麼私心貓膩,而是說,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必須綜合考量,不能只顧一點不顧其他。最高法的量刑指導意見就指出,量刑應當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鑑於此,強姦5歲、7歲幼女獲刑4年半,是否合乎罪刑相適應原則,顯然需要進一步的審視。 (莫一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