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楊徐邱故意殺人、強姦案再審宣判:未認定故意殺人,以強姦罪判刑十年

9月4日14時許,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理中院)對楊徐邱故意殺人、強姦一案重新審理,並進行公開宣判。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對楊徐邱殺害被害人李某的事實不予認定,其被指控的故意殺人罪改判無罪;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此前已執行完畢。

大理中院再審查明,1993年3月25日20時許,雲南省永平縣曲硐鄉坡腳村四社村民李某某在其家堂屋內被人殺害。永平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記載,李某某胸、背部及上下肢受銳器傷,頭面部受鈍器傷,其因銳器傷致失血性休克並鈍器傷致顱腦損傷死亡。李某某頭面部的鈍器損傷,系案發現場提取的鋼板鋤所形成。

圖爲大理中院

判決書中提及,指證原審被告人楊徐邱的“匿名信”內容真實性、可靠性存疑。1993年3月25日晚案發,公安機關經過三個多月偵查未鎖定犯罪嫌疑人。同年7月2日,公安機關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反映楊徐邱與李某某存在男女關係問題,有重大嫌疑。但是,該匿名信非案發後第一時間取得,來源、動機不明,且“匿名信書寫人員至今未能查明,該證據僅爲線索而不能證明楊徐邱作案。

圖爲當事人楊徐邱

大理中院認爲,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除了楊徐邱的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楊徐邱作案,其有罪供述與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情況、屍檢情況多有不符,且無合理性說明;原指控認定的作案工具戶撒刀、鋼板鋤亦不能確認與楊徐邱的關聯性;在案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證據鎖鏈。原指控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認定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強姦罪部分,1986年9月某晚,原審被告人楊徐邱攜帶家中削菜用的木柄尖刀竄至同村村民被害人金某某家菜園內,得知金某某的丈夫不在家,遂欲與金某某發生性關係。在遭到金某某拒絕後,楊徐邱持尖刀刺傷金某某右胸部進行威脅,將金某某壓倒在地強行發生了性關係。此後某晚,楊徐邱得知金某某獨自在家後,再次竄至金某某家將在廄房喂牲口的金某某壓倒在地強行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楊徐邱以殺死金某某相威脅禁止其告知他人。經檢驗,金某某右胸部有一明顯瘢痕,長1.5cm,寬0.7cm系銳器形成,屬輕傷。

圖爲本案判決書

大理中院認爲,楊徐邱違背婦女意志,兩次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楊徐邱實施強姦犯罪過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輕傷,應從重處罰。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強姦金某某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楊徐邱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解、辯護意見,該院不予採納。

根據楊徐邱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一)、(五)項之規定,判決原審被告人楊徐邱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提取到案的一把木柄尖刀。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楊徐邱已被羈押超過27年,法院對其刑期如何計算問題也作出了釋明,強姦罪的十年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3年7月3日始至2003年7月2日止,“已執行完畢”。

本案判決後,75歲的楊徐邱告訴澎湃新聞,他會繼續向雲南高院上訴。

楊徐邱的辯護人、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向澎湃新聞表示,尊重大理中院的此次判決,但不認同維持楊徐邱犯有強姦罪的判刑。“在接下來的二審中,我將繼續爲全案做無罪辯護。”

本案判決書

本案關鍵時間線:

大理中院1994年作出的原一審判決認定,1993年3月25晚8時許,楊徐邱身帶一匕首竄至同村婦女李某某家,欲與李某某發生性關係遭拒,遂起殺人歹念,持匕首對她的胸、背等部位連刺數刀……見其未死,又拿堂屋門外鋼鋤猛擊李某某頭部,李某某當即倒地。楊徐邱又對李某某右側面部打一下,後逃離現場。李某某因顱腦損傷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1986年9月間,楊徐邱竄至本村金某某家菜園內,欲與金某某發生性關係遭拒,便持匕首威脅,並殺傷金某某右胸部,對金某某實施了強姦。數日後,楊徐邱又竄至金某某家,再次對金某某實施強姦。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4年6月1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鑑於本案具體情況”,認爲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楊徐邱死緩。

2017年12月19日,楊徐邱失去人身自由24年之後,正在雲南安寧監獄服刑的他收到了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書。最高法審查認爲,原審判決認定楊徐邱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雲南省高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雲南省高院在收到最高法的再審決定後,在一年半以後的2020年6月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再次將此案發回原一審法院大理中院重審。

從罪犯再次變成被告人,楊徐邱被羈押的地點由監獄變成了看守所,後他被看守所釋放,強制措施改爲監視居住。

2024年8月29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適用一審程序,不公開開庭重審楊徐邱故意殺人、強姦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