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案一審宣判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週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週歲)存在矛盾,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後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爲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於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週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慾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爲,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後,將屍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案發後,馬某某首先交代並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屍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某、李某經預謀後將被害人王某某殺害並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並糾集他人蔘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爲,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爲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並實施殺人行爲,事後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責小於張某某。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某某,並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後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某某、李某殺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鑑於馬某某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