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劉某,謝某(系夫妻)!被判刑…

明知丈夫籌錢販賣 “上頭”電子煙,妻子仍典當陪嫁首飾,將得來的5000元交給丈夫“進貨”。近日,經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進價300一個,賣600一個,利潤高,很快就能把金手鐲贖回來!”丈夫劉某(已判刑)信誓旦旦告訴妻子謝某。想到丈夫整日無所事事、家庭又沒什麼收入來源,在丈夫花言巧語的誘惑下,去年10月8日,謝某拿着陪嫁的金手鐲走進典當行,將典當得來的5000元錢交給丈夫。

同日下午,劉某與幾名朋友前往武漢市購進了20顆含有依託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俗稱“上頭”電子煙),按照出資比例,劉某分得15顆。後來,劉某多次向他人售賣電子煙彈,並將得來的1750元毒資交給謝某保管,其中沒能賣出的電子煙彈被夫妻二人吸食。

去年10月11日凌晨,劉某在向他人販賣“上頭”電子煙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在辦理劉某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中,公安機關發現謝某爲劉某販毒提供資金,遂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謝某立案偵查。

1月12日,該案被移送至鄂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謝某明知依託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進行管制,仍提供資金給丈夫劉某購買含有依託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用於販賣,其行爲構成販賣毒品罪,法定刑爲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故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2月6日,檢察機關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謝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鄂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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