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修正案 政院完成審查-新創併購利多 祭租稅優惠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三大重點

新創併購將祭出租稅優惠重大利多!政院日前完成《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審查,爲促進新創事業併購,被併購企業如屬設立未滿五年且未公開發行新創公司,其股東因併購取得的股利所得,可選擇延緩課稅,前二年免課稅,自第三年起分三年課稅,以利併購案進行。

《企業併購法》修正案近期將排入行政院會討論拍板,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官員表示,這次企並法修正將改善併購新創公司的租稅環境;併購新創產生的無形資產可以平均攤銷;放寬非對稱併購(俗稱大鯨魚公司併購小蝦米公司)適用範圍,都有利於新創事業的發展

目前甲公司併購乙新創公司,乙新創公司股東獲配併購對價(股份對價)超過原始出資額,超過部分金額屬於股利所得,應在當年度課徵所得稅。但新創的個人股東只是取得股票,並未實際取得現金,卻要在併購當年度立即課稅,影響股東對併購案的意願

因此,經濟部提出企並法修正案,新增被併購新創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緩課條款規定股利所得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自取得年度次年起五年內課徵所得稅。換句話說,可緩課五年。

不過,行政院審查時,財政部認爲緩課五年究竟何時開始課徵有疑義,負責審查的政委國發主委龔明鑫建議,前二年免課稅,自第三年起分三年課稅,也就是在第三、第四和第五年平均課稅,並獲財經部會一致共識

修正草案也增訂公司因併購而取得的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在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以減輕併購成本。

無形資產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其中,著作權攤銷年限爲15年;營業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爲10年;其他無形資產爲公司合併取得後剩餘法定享有年數,如發明專利權爲20年。

此外,修正案放寬非對稱併購(大並小)適用範圍,條件除以淨值爲計算基準比率由2%提高爲20%外,非對稱併購兩項條件:發行新股未超過股份總數20%;支付股份、現金或財產未超過淨值20%,擇一即可適用非對稱併購,且僅須由董事會決議,毋須召開股東會,以加速併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