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企業被併購 稅負大不同
KPMG安侯建業9日指出,企業如果被其他大型公司併購、收購,則個人、法人、外資股東依原本公司存續或消滅,課稅方式皆不同,但企並法規定個人股份被併購的所得可選緩課五年,安侯建業建議個人股東善用企並法優惠、減輕稅負。
以被併購公司消滅而言,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洪銘鴻表示,個人股東所獲得的對價現金、股份皆視同股利課稅,惟適用企並法新創公司優惠者可選緩課制度。
經濟部日前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爲鼓勵企業併購新創公司,經濟部草案規定,新創公司因併購而被消滅或被分割,新創公司個人股東所取得的合併公司股份收入,可選擇延緩至第五年再課徵所得稅,可有效解決現金流不足、難以繳稅的問題,對於新創個人股東是一大福音。
不過,據經濟部草案規定,被併購而消滅或分割的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若要適用緩課優惠必須符合三大要件,才能適用緩課優惠。
洪銘鴻表示,被併購公司若消滅,法人獲得的對價現金、股份,也是比照股利課稅,且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或盈餘,免計入所得額課稅,比起個人而言更優惠。而外資則一律適用21%股利扣繳稅率。
但若被併購公司還存續,像是轉爲併購公司的其中一個子公司,則個人、法人、外資獲得的現金、股份等同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仍爲免課稅,惟法人要列入基本稅負制、按12%計稅,若超過營所稅額需補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