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加薪 KPMG:應並同參考證交法及公司法

他指出,首先,本條規定「分派酬勞」之部分與公司法235之1規定類似,公司法增訂時目的即在激勵員工士氣,本次證交法第14條增訂,不但更側重於「基層員工」之保障,更增加以盈餘之一定比率「調整薪資」之可能性,可見更側重對年輕員工之保障。

但相關條文未來仍有與公司法規定調和的問題,例如證交法規定是以年度「盈餘」進行提撥;公司法規定則系以當年度「獲利」進行提撥,在員工分紅已經「費用化」的前提下,章程內容是否需分別規定?另公司法規定章程明訂之酬勞分配方式除依「比率」分派外,尚包括「定額」分派的情形,似較本次證交法第14條規定更爲寬鬆。

丁英泰說,針對分配方式,公司法規定得以股票或現金爲之,且分配對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在證交法對此均無言明之前提下,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在本條規定之適用上,可能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整體觀察,同時釐清組織策略上得適用本規定之基層員工範圍,基層員工與中、高階員工之酬勞分派比例等,以體系性之方式梳理薪資及盈餘分派政策,以達到攬才留才的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