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財騙色 法院重判十年

雲林地方法院27日以強制性交詐欺罪判處被告陳奕達有期徒刑10年(圖/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雲林報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合議庭在27日對一名男子陳奕達犯下的騙財騙色案件進行宣判,共判處有期徒刑10年與8個月,其中8個月的部分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被告陳奕達在民國99年至103年時透過搭訕與朋友介紹,陸續認識了四名被害人。陳對四名被害女子犯罪手法皆爲,先佯稱被害人的陽氣不足、鬼魂纏身,因此需要跟自己性交來補充陽氣,如此一來才能驅逐鬼魂以及避免親友遭遇災禍或是運勢不順等。

這四名被害女子對陳奕達的手法信以爲真,儘管皆不願意與被告性交,但因爲相信陳的話,因此爲了避免災禍或鬼魂上身,仍聽從指示與其性交。判決指出被告分別對這四名女子性侵分別得逞29次、38次、4次、2次,總共73次。

除了性侵得逞外,被告陳奕達自100年至105年,又以與前面相同手法,分別向其中兩名被害女子佯稱可以用金錢改運,使得這兩名被害人給了被告500元至20,000元不等之金錢多次,從兩名被害人得手的金額總共分別爲42,000元、315,000元。

合議庭認爲被告陳奕達佯稱不與其性交就會災禍與鬼魂上身,使被害女子的性自主意識受到壓縮、侵害因而與被告性交的行爲,符合《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違反意願要件,因此針對這73次的性侵行爲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4年2個月不等,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不得易科罰金。

對詐欺的部分,合議庭認爲被告陳奕達的行爲符合《刑法》第339條的犯詐欺取財罪,並且認定他的行爲成立2個詐欺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6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且得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