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江村貴涉收賄案 判刑9年4個月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在擔任頭屋鄉長任內,涉嫌透過當時的頭屋村長彭正榮收取1百萬元,換取2名鄉民錄取爲清潔隊員,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苗栗地院23日作出判決,江村貴以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另彭正榮、陳銘德、林鎮亮等人均獲緩刑處分,但分別褫奪公權3至1年。
現任苗栗縣議員江村貴爲前任頭屋鄉長,涉嫌在2016年2月間,透過當時的頭屋村長彭正榮,分別向男子陳銘德、林鎮亮等2人各收取50萬元,以換取陳銘德的兒子以及林鎮亮本人,得以錄取頭屋清潔隊員職務,結果陳子及林鎮亮分別在同年3月及5月錄取成爲清潔隊員。彭正榮所收取的1百萬元賄款,其中彭某自留20萬元,交給江村貴80萬元。
案經苗栗地檢署指揮偵辦,並依貪汚治罪條例起訴,移由苗栗地院審理後,23日上午11時判決出爐。
判決主文指出,江村貴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彭正榮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20萬元,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
另陳銘德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林鎮亮罪行與陳銘德相同,判決內容相同。
另外,江村貴、彭正榮被訴接受鄉民劉錫浩5萬元,作爲頭屋鄉公所發包工程對價,在劉某私人土地內施作避車道,鋪設水泥路面一案,苗栗地院認爲罪證不足判決江村貴、彭正榮及劉錫浩等3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