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美國致力擴大國際宗教自由 那臺灣呢?
▲蔡英文總統在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論壇開幕致詞時表示,「在臺灣,宗教自由已經成爲我們民主生活方式中重要的一部分。」(圖/記者屠惠剛攝)
外交部委託臺灣民主基金會主辦的「印太區域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論壇,此次活動有來自15國的宗教自由領袖與會,探討改善區域宗教自由的氣氛,美國特地派出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出席並發表專題演講,蔡英文總統、立法院蘇嘉全院長及外交部徐斯儉次長等出席致詞,足見此次活動非常具有意義。
美國是一高度重視宗教自由的國家,並將每年1月16日訂爲「國家宗教自由日」;美國也是第一個設立「國家宗教自由組織」的國家,1998年10月9日通過《國家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IRFA),並由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於1998年10月27日簽署,並依該法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nti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USCIRF),該委員會爲一跨黨派的獨立運作機構,主要職責是監督觀察世界各國的宗教自由現況,以及是否違反宗教自由的情形,並每年發佈「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法》的規定,主要涵括七大部分:1.設立主管國際宗教自由的巡迴大使,該大使經參議院批准後由總統任命;2.設立跨黨派的獨立機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監控國際宗教自由狀況,並制訂政策諮詢報告;3.委員會須每年提交年度報告;4.要求美國國務院就國際宗教自由狀況,並向政府報告針對各國的宗教迫害問題,美國政府應採取的政策及措施;5.要求美國總統就違反宗教自由國家採取適當措施,使該國停止宗教迫害;6.要求美國在進行對外援助,國際交換項目等領域時,應優先促進該國能注意宗教信仰自由及實踐;7.要求美國總統應就違反宗教自由的國家作出決定等。
由上述說明可知,此次「印太區域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論壇,臺灣有幸取得主辦權,又有15國的宗教自由領袖與會,且美國還派出國際宗教自由無任的大使出席並演講,臺灣政府方面可以藉此機會展現出意願,尊重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禁止宗教歧視、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的精神,將已經由立法院王金平前院長所領銜連署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由立法院付諸討論並三讀通過,進而迅速制定《宗教團體法》,藉此充分展現臺灣政府迴應國內宗教團體祈求「宗教自由保障」的呼籲,則臺灣必將因而獲得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大使及15國宗教自由領袖的喝彩。再者,美國也可在2019年的「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提及臺灣時,讚揚此椿創舉,臺灣也可因此印證人權立國的理念,同時此一論壇也可彰顯臺灣的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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