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發佈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四川省樂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四川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民生領域“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部署,結合羣衆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圍繞“護民生”一箇中心,“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聚焦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典型案件。11月7日,樂山市市場監管局發佈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四批典型案例,請廣大經營主體以案爲鑑,誠信經營、守法經營,共同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請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爲,請撥打12345、12315進行舉報。

案例一:犍爲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資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化肥案

2024年3月16日,四川省化工質量安全檢測研究院抽檢人員對位於犍爲縣玉津鎮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磷肥-過磷酸鈣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批磷肥-過磷酸鈣的質量分數、包裝標識(養分含量)項目不符合 GB/T 20413-2017過磷酸鈣標準,判定爲不合格,犍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立案調查。經查,該批化肥由當事人從眉山某公司購進,購進數量12噸,除部分已銷售的化肥外,剩餘的化肥已於2024年5月28日退還給生產商,違法所得共計1856元。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2024年9月30日,犍爲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56元,並罰款12648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磷肥-過磷酸鈣質量分數、包裝標識(養分含量)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依法屬於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爲。對該案的查處,及時避免了農戶因使用假冒僞劣化肥可能導致的農作物減產甚至絕收,保護了廣大農民羣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違法的經營戶起到了震懾作用,及時制止了銷售假冒僞劣化肥的行爲,促使相關經營戶守法經營,有效淨化了市場環境,爲正規化肥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

案例二: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某分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案

2023年9月28日,峨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充裝氣瓶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爲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無自閉裝置瓶閥)充裝液化石油氣的線索,該局隨即將線索移交給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購進了55只涉案的同批次無自閉裝置閥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用於充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其中有37只氣瓶無氣瓶追溯二維碼,無法查詢到罐裝記錄。另外18只均在氣瓶定期檢驗有效期內且能查詢到氣瓶狀態及灌裝記錄,截至案發時止,共灌裝35次。

依據2021年6月1日施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7.2.1.3瓶閥結構的規定,當事人對無自閉閥門的氣瓶進行灌裝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涉案同批次無自閉閥門的氣瓶有37只無氣瓶二維碼編碼,無法查詢氣瓶狀態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構成建立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違法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7月16日,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當事人三十日內改正違法行爲,並給予當事人罰沒共計人民幣20551.62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本案中除覈查檢查當日發現的一隻涉案無自閉閥門氣瓶,屬地監管執法部門對案件線索進行深挖細查,將涉案企業購進的所有同批次無自閉閥門氣瓶進行逐一梳理排查,調查氣瓶充裝狀態及去向,確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無自閉閥門氣瓶“應報廢盡報廢”,不再向市面流通,有效防範遏制安全事故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查辦一案、‌震懾一片、‌教育一批、‌規範一行”的效果。

案例三:樂山市五通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摩托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8日,五通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0輛品牌分別爲世紀雄風、小刀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均大於55㎏,鞍座尺寸均大於350㎜,該5輛電動自行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要求,系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該局及時將線索移送五通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調查處理。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2024年8月19日,五通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0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樂山市五通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4日,五通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4輛愛瑪牌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均大於55㎏,鞍座尺寸均大於350㎜,該24輛電動自行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要求,系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該局及時將線索移送五通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調查處理。經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2024年8月19日,五通橋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9750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本案中,當事人爲了追求利潤,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可能存在電氣故障、機械故障等安全隱患,容易引發交通事故或火災,嚴重威脅到使用者及公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監管執法部門通過依法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爲,有助於防範潛在的安全事故風險,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淨化了市場環境,促進了公平競爭。

案例五: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食品經營部對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和違規開展食品宣傳推介活動案

2024年4月26日,峨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開展檢查時發現峨眉山市某食品經營部涉嫌違法開展會銷活動及發佈違法廣告。該局隨即將線索移送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調查處理。

經查,當事人通過組織開展活動宣講和LED投屏播放PPT的方式,宣傳當事人經營的涉案保羅牌卵磷脂歐洲越橘提取物軟膠囊和沙棘原液。宣傳過程中使用無相關依據的資料,宣稱涉案保羅牌卵磷脂歐洲越橘提取物軟膠囊和沙棘原液有疾病預防、治療功效。當事人在酒店會議室組織開展涉案“富貴遊國旅週年慶典”活動宣傳推介其經營的涉案食品,且當事人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備。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條之規定,2024年8月6日,峨眉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就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爲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違規開展食品宣傳推介活動的違法行爲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舉辦食品宣傳推介活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宣傳。在食品經營場所外,以會議、講座、健康諮詢等方式舉辦線下食品宣傳推介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舉辦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對宣傳推介活動全程錄像保存備查。

近年來,“會銷”成爲保健品亂象新花樣。不法經營者利用會議推銷形式,以“專家”講座、“名醫”義診、免費贈送、低價旅遊等方式售賣保健品。在保健品推銷員的溫情營銷下,不少老年人往往會衝動性消費,購買大量價格高昂的保健品。本案中,當事人的行爲屬於對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和違規開展食品宣傳推介活動的違法行爲。通過本案的查處,讓保健食品會銷商家認識到監管執法部門堅決打擊違法行爲的決心,同時也讓廣大消費者瞭解保健食品會銷的陷阱,提示廣大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有疾病一定要及時到醫院問診就醫,進一步提高防騙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樹立科學理性的消費觀念。

案例六:樂山市沐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當事人在位於沐川縣舟壩鎮某國道處移裝了1臺設備代碼爲***966的普通塔式起重機,並在通過安裝監督檢驗後投入了使用。隨後,當事人在位於沐川縣舟壩鎮某國道處移裝了1臺設備代碼爲***012的普通塔式起重機,並在通過安裝監督檢驗後投入了使用。樂山市特種設備檢驗所在定期檢驗上述2臺普通塔式起重機的過程中,出具了《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爲複檢不合格。其後,當事人於2024年4月3日至5月17日期間,在上述兩臺塔式起重機械定期檢驗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繼續使用並僞造了兩份樂山市特種設備檢驗所的《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掃描打印件,於2024年5月17日被沐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綜合行政執法局查獲。

當事人使用上述兩臺檢驗不合格起重機械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2024年9月18日,沐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使用上述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的行爲依法作出:罰款94800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當事人僞造《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的違法犯罪線索,沐川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已移送至沐川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誌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本案中,當事人某公司的行爲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爲,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有利於防範化解安全風險、消除事故隱患,同時進一步警示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有利於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市場秩序穩定。

案例七:樂山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汽車維修服務部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6月17日,樂山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部門線索:市中區“某汽配維修服務部”,從某人(另案處理)處購進假冒“長城”註冊商標的抗磨液壓油自用和對外銷售的行爲。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及時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某汽配維修服務部”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從某人處購進了侵犯“長城”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抗磨液壓油,用於汽配維修、對外銷售或加到了其對外出租的工程車中,貨值金額共計53515元。當事人的行爲構成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7月25日,市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處罰沒款10044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爲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就當事人違法行爲的查處,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執法的合力。通過案件的查處,依法保護了消費者和正規廠商的合法利益,進一步打擊了相關侵害知識產權違法行爲的囂張氣焰。

案例八: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商品開展了鮮雞蛋隨機抽樣送檢,經委託四川省輕工業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鮮雞蛋“甲氧芙啶、磺胺類(總量)”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經查,2024年5月11日,當事人從犍爲縣某某養雞專業合作社購進鮮雞蛋213.2斤。當事人能依法提供該批次鮮雞蛋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送貨單和檢驗報告。

鑑於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在採購食品的過程中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2024年7月29日,馬邊彝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該局督促指導當事人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規範日常經營行爲,並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至供貨商所在地由屬地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爲違反了法律規定,但當事人能有效提供送貨單、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和檢驗報告,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義務,監管部門依法作出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爲體現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將案件線索移送到供應商所在地由屬地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促進食品安全風險問題從源頭防範化解,保障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