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發佈2024年“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爲進一步淨化校園周邊環境,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四川省眉山市市場監管系統結合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紮實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行動,查辦了一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爲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義,5月31日,眉山市市場監管局公佈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培訓學校未執行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策案
案情介紹:2023年6月29日,東坡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培訓學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在對學生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時,課時時長和課時費收取標準均與《關於眉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規定不一致,涉嫌存在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未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爲。
處理結果:當事人不執行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策的行爲,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東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二、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眉山市某印刷廠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案情介紹:2023年11月13日,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綿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英語本(課業簿冊)D65亮度項目被判定爲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共計生產並銷售了2000本該批次不合格英語本,以0.46元/本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上述英語本全部售出,貨值金額920元,違法所得6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東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三、彭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文具店經營不合格狂神花樣竹節珠跳繩案
案情介紹:2023年12月7日,彭山區市場監管局與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依法對轄區內某文具店跳繩進行產品質量抽查,並於2024年1月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論告知書(不合格)》和《檢驗檢測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以8.8元/根的價格購進2根由上海富領文體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狂神花樣竹節珠跳繩,規格型號KS5755,以20元/根的價格進行銷售。截止到案發上述跳繩全部售出,貨值金額40元,違法所得22.4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經營不合格跳繩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四、仁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唐某未經設立登記在校內從事食品經營案
案情介紹:2023年10月30日,仁壽縣市場監管局對唐某位於仁壽縣某學校內的小食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取得上述小食店的《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8月份開始租賃位於仁壽縣某學校內的場地開辦一家小食店,主要銷售烤腸、麪食、油炸食品等。截止2023年10月30日被查,該小食店共計銷售金額爲5120元,違法所得512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從事熱食類食品製售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仁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五、洪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湯某無照經營並面向未成年人文身案
案情介紹:2023年12月26日,洪雅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相關線索,稱8月31日有未成年人在洪雅縣某美甲店進行文身,執法人員立即對該美甲店開展現場檢查。經查,該店於2023年2月26日開始營業,主要經營美甲、美睫、紋眉、文身等服務,因房東長期在外,沒有提供房產證明,該店一直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因顧客較少,從開業至今收入2000元。當事人確認了有未成年人在店內接受文身服務的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當事人無照經營並面向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洪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爲,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並將違法線索抄送縣衛健部門。
案例六、洪雅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文具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煙卡案
案情介紹:2024年5月16日,洪雅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周邊環境專項檢查時,發現轄區內某文具店店內銷售有呸呸卡、香菸懷舊呸呸卡2種卡片,商品上印有中華、黃鶴樓、荷花、和天下等香菸相同或類似商標標識。經查,當事人從成都購進該卡片5盒,分別以16元-24元不等的價格向未成年人銷售,貨值金額爲234元。2024年5月22日,洪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文具店涉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煙卡的違法行爲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煙卡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七、青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青神某文具銷售店向未成年人銷售抽獎玩具案
案情介紹:2023年12月25日,青神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稱青神某文具銷售店向其學生子女銷售抽獎產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文具銷售店開展現場檢查,發現銷售貨架上擺放有待售3個透明塑料盒(盒子內分別爲數張“歡樂玩具城專用獎票”“5角抽專用 恭喜發財 現場兌獎 離開無效”“1元X240入專用獎票 現場兌獎 離開無效”)、一板蛋仔派對洞洞樂。經查,當事人於2023年上半年從費某處花費2萬元整體倒入該文具店,包括上述抽獎玩具。當事人接手後自2023年6月開始向未成年人銷售至案發,“歡樂玩具城專用獎票”已銷售20張,蛋仔派對洞洞樂已售出10次,“1X240入”專用獎票已抽11張,“恭喜發財”彩票已銷售25張。
處理結果: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抽獎玩具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青神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來源:眉山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