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管中閔被駁退回初審 臺大學生會:教育部不該模糊說明
▲臺大校長遴選爭議延燒3個多月,教育部27日宣佈不聘用管中閔。(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持續延燒,教育部27日晚間駁回管中閔聘任案,要求臺大重選校長,全案回到遴委會初審階段。對此,臺大學生會凌晨發出聲明,除批評教育部說法模糊,也呼籲臺大即便沒有校長,亦不容空轉停滯,應儘速推動改革。
臺大學生會聲明指出,教育部並未就遴選時必須迴避的事由提供法源依據,倘若未來重啓遴選,遴選會仍決議不需要回避,那是否會被認定爲違法?再者,自遴選結果公佈以來,臺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除涉利益迴避爭議外,還捲入學術論文抄襲、赴中兼職等爭議,但教育部從未明示法律、行政規範及學術倫理的明確界線。
臺大學生會擔心,校長遴選退回「資格審覈」階段,將延續長達1年的校長代理時期,教育部作爲全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莫以抽象詞彙模糊說明。與此同時,也呼籲臺大行政團隊不能再空轉、推拖,應儘速啓動多項政務改革,包括性別友善措施、降低校內非典型勞動比例、體育場地使用規則等,都不該再以「校務方針未定」爲由推辭。
臺大學生會聲明全文如下:
稍早,教育部召開記者會宣佈駁回臺大校長之遴選結果,並以「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作爲「無法接受臺大遴委會此次遴選結果」之原因,卻未針對附件中「諮詢專業小組相關專業意見」(下稱「小組意見」)提及管中閔教授違法兼任獨董而不得就聘爲校長、重大利益迴避之適用標準法規、管中閔教授究竟能否繼續參與臺大校長遴選等相異之處作出說明,學生會表示疑惑,並要求教育部作爲全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應負起責任,莫以抽象詞彙模糊說明。教育部說明略以「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駁回臺大遴選結果,蓋因「小組意見」中提及獨立董事與董事間,具監督之重大利害關係,實屬可採。惟此「重大」,是否已經「重大」至構成絕對、當然、必須迴避之事由,所依據法規爲何,教育部及小組意見皆未引證。換言之,若未來重啓程序後,再度有「獨立董事與董事」關係之候選人與委員,若經遴委會決議「不須迴避」,是否當然爲不合法之違法決議,教育部並未說明。然而,就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說明:「若管中閔繼續參與遴選,臺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則需迴避」而論,似乎已經認定獨立董事與董事間必須迴避,則疑問有二:一是管中閔教授已辭去臺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委員三職,蔡明興遴選委員若仍須迴避,原因爲「曾經具備營利事業機構董監事關係」,還是另有其他原因?其次則是,「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爲迴避」之判斷標準,是由遴選委員會決定,還是教育部具有最終決定權?試例說明:未來重新進行遴選程序後,若由中研院周美吟副院長當選,其過程中若對遴選委員中研院廖俊智院長作出「須/不須迴避」之決議,教育部是否仍可以同樣理由駁回遴選結果,並重新進行程序?若爲可以,「現任職務上之轄屬關係」、「相同院系所之同事關係」、「曾有職務上之轄屬關係」是否各自皆構成「重大利益未迴避」?教育部並未說明其一致之判斷標準,將使臺大即便重新啓動遴選下,縱然遴選委員會決議不須迴避,亦將無法獲得此決議之安定性,教育部應有責任說明統一標準;反之,若因遴選委員會決議迴避與否後,教育部不可以駁回,未來如再次發現候選人與遴選委員間具備「獨董與董事關係」,遴委會做成不必迴避之決議,遴選結果亦爲合法,則將與教育部此次說明之邏輯相矛盾,此次駁回理由究竟爲「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而遴委會並未討論是否須迴避」或「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教育部並未說明。再者,教育部所提供說明附件之「小組意見」,詳述管中閔教授分別違法任職臺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之「教育人員(校長)行爲違反相關法令,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之法理,而應不予聘任,並在結論稱「管中閔違法兼職既然已經事證明確,依法自不得再參與遴選」。若果然如此,爲何在「教育部對臺大校長遴選結果之說明」中隻字未提此一理由,以作爲駁回遴選會決議之憑據?若教育部並不採信「小組意見」之說法,其不採用之法律見解爲何?而「小組意見」結論「依法自不得再參與遴選」,爲何教育部最終又表示「最後一切都符合程序後仍是管中閔當選,教育部會尊重」?其法律依據、見解爲何不同、採認標準何在,教育部也隻字未提。另外,自1月5日遴選結果公佈至今,除了利益迴避問題外,面對學術論文造假、赴中兼職等陸續質疑,教育部作爲擁有公權力之教育學術最高主管機關,卻從未明確表示法律、行政規範與學術倫理之明確界線爲何,並且對民衆揭示所有資訊、主動釋疑。教育部自遴選結束至今,費時近四個月的部內作業,更於4月10日至今陸續召開跨部門諮詢專案小組會議,進行近一個月的專案討論,如今僅針對遴選委員會之利益迴避爭議作出說明,卻未完全承擔職責,更未明確解釋管中閔教授所牽涉之論文抄襲風波與赴中兼職,當中事實真相及其所牽扯之學術倫理與法律爭議爲何。此調查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與學術專業知識,並非單一個人所能完成,因此教育部責無旁貸,必須清楚說明:管中閔教授之學術論文是否涉及抄襲?又審查之學術倫理標準爲何?另外,其是否曾赴中國大專院校講學?講學是否屬於兼職任教之範圍?赴中過程是否符合法規?若教育部不願解釋清楚,不斷迴避問題,必將持續造成臺大學生的疑慮,並使所有高教工作者必須面對模糊的學術工作標準,對於國內研究發展及高等教育之未來發展極度不利。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應負起早該承擔之責,謹慎釐清所有爭議,並對臺大學生與所有民衆清楚說明,方能解除疑慮。歷經近十個月的校長職位空懸、內閣看守,如今臺大即將按照教育部要求,將遴選程序退回「資格審覈」之階段,繼續長達近一年的校長代理時期,學生會也呼籲代理校長以及內閣團隊,莫再空轉、推託,而應儘速啓動多項政務推動與改革。自楊泮池前校長卸任後,臺大校長均爲代理職位,內閣人事也因校長人選懸置而未能確定,造成內閣看守,許多事項更因此擱置。學生會在與不同處室討論校務、推動改革時,往往遭遇處室以「未來校務方針未定」爲藉口推託之情形不勝枚舉。校務推動難以有所突破,而過去校方所承諾之改革進度,也無法有效地受到監督落實。在校園硬體方面,如全校師生殷切期盼之人文大樓及宿舍新建工程,儘管已進入具體規劃階段,卻仍在等待以校長爲首之行政團隊籌募經費,以完成校內之重要工程,具體提升學生之教學與校園生活空間品質。除了建物興建外,校內乃至溫羅汀一帶街區,皆有許多自日治時期、民國初年所遺留的老舊建築,近日因俞大維故居的保存而重新受到重視之文化資產保存議題,在臺大校內,亦因總務人事與方針無法確定,使相關處室仍於看守狀態,不願表明態度,更無法討論具體的保存方案。高教深耕計劃之競爭型補助經費於今年2月公佈,臺大所申請之計劃內容包含強化弱勢入學、推動特殊選才、創新教學、數位學習、南向招生、國際化校園、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劃等多元面向之內容,其中涉及學務、教務、國際事務與研究發展等,與臺大之研究創新、教育學習密切相關,然因經費未獲教育部完整審覈,在計劃推動之藍圖仍仰賴有力行政團隊籌募之經費挹注,已不容推延。因此,郭大維代理校長與當今之行政團隊應儘快檢視、解決校務發展之經費缺口,並公開相關經費與公佈全數計劃內容,接受全體師生檢視,莫再以「校務方針未定」作爲推辭藉口。身爲高教龍頭的臺灣大學,也因爲校長真空、校務行政團隊的高度不確定,在近期受關注的社會責任中缺席。面對環境保護以及永續發展的世代正義議題,臺大的財務管理處表示,校務基金投資小組對於責任投資原則並無概念,因此不瞭解應如何訂定本校校務基金的投資原則,並且認爲拒絕某些投資標的應由校長做決策,投資小組並不擅自更改,將這顆燙手山芋丟回給並未正式就任的校長,不願積極解決。學生會強調,臺大所應肩負之社會責任不該因爲校長人事而有所改變,臺大應將石化產業所造成之可觀污染,納入校務基金分配使用之考量因素。因此,臺大應立即且全面地檢視投資原則,對於毒害環境的高污染產業撤資,補足未盡之社會責任已是刻不容緩,也是臺大在投資基金必須面對的首要之務。臺大於過去十個月間,仍持續有許多學生事務受到校內外熱烈關注,期待校方能夠展現決心、迅速改革。然而,卻往往因校內行政方針未明而無法有所斬獲,諸如體育發展相關之人事變動、場地使用規則之制定與落實方案,至今仍懸而未決;服務學習課程改革,亦因各行政單位無意更動政策,處室與院系之間互踢皮球,無法推進;性別友善廁所與性別友善宿舍之推動,以及降低校內非典型勞動比例,保障勞動者權益之具體作法,也因校方立場無人能定,始終未能與學生溝通、磋商。教育部雖已駁回管中閔教授之聘任案,但若無法釐清上述疑惑而模糊說明,爭議勢必不會就此落幕,並將使臺灣高教工作者於未來面對衆說紛紜、莫衷一是的學術標準,進而引發更多爭議。另外,於此同時,臺大師生仍亟待下一階段的開始,學生會呼籲郭大維代理校長以及臺大全體行政團隊重視學生意見,臺大校務之推動與改革不容停滯。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