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遴委會籲教育部「聘管」 學生會長髮聲明「不同意」

臺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圖/本報資料照)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今(2日)天一早透過校方發表聲明,確認本次遴選過程無明顯重大瑕疵,要教育部應儘速依法聘任管中閔爲臺大新任校長。不過,臺大學生會長吳奕柔稍早在臉書表明反對立場,她認爲校方應重啓遴選,她也呼籲校方重視、解決在這場長達數月爭議中遭擱置、忽視的迫切學生權益問題

吳奕柔聲明全文

本校校長遴委會稍早發表聲明,再度表示此次校長遴選「無明顯重大瑕疵,適法有據」,因而呼籲教育部儘速聘任管中閔教授爲新任校長。對此,本人於8月1日就任學生會長,同時依職權接任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於遴委會內部調查時,我也針對此篇聲明回覆不同意之意見,原因如下:在過去學生會長競選期間,我已多次表明對於校長遴選爭議之立場:有關此次管教授「臺哥大兼職」對比至應於臺大校內申請兼職、產學合作契約時序,應構成違法,此部分涉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一項教育人員爲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而於候選人與遴選委員「利益迴避」層面,行政行爲應受行政程序法之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拘束,是以薪資與審計委員與董事間,可謂具有重要利益關係。我們信任遴選委員相較於一般人,具備更高的專業性與充足的資訊,然在此次遴選過程中,針對管教授與蔡委員兼具有重要利益關係之事,卻有部分遴委不知情,是以在利益未迴避的公平性上,及遴選委員並未履行充足資訊進行判斷的義務之上,並不符合行政正當程序之原則。此外於法規上,教育部爲校長人事處分權的權責單位,具有審視遴選程序是否具合法性正當性之義務,且除憲法第一六二條給予國家監督公私立教育機關之權責外,於第五六三號釋字中也表示憲法所保障之大學自治,僅係指教學、研究等學術自由,因而本人認爲教育部做出不聘任處分之決議並未侵犯大學自治之內涵,而臺大應依教育部之行政處分,重啓校長遴選。表明反對立場之餘,我同時要在此呼籲:當前的郭大維代理校長、校長遴選委員會、臺大校務會議體系,抑或是在日後校長遴選中的任何校長當選人,必須嚴肅重視、並立即着手解決在這場長達數月的遴選爭議中,學生要求更多代表席次所遭受的擱置,以及諸多被忽視、尚未得到妥善處理的迫切學生權益問題。學生是臺大的主體,絕大多數校內外政策所影響到的皆是學生的權益,無論他們是在這所校園中抑或是交換於海外,在這樣的推論下,「校長是誰」理當是與學生切身相關的問題。然而,在此次校長遴選過程乃至於之後發生的諸多爭議中,即便學生多次提出「增加學生於校務會議及遴選委員會之席次」、「重視學生在校長遴選中的聲音」等訴求,並也已在校務會議中提案,最終卻遭到學生比例僅佔十分之一的校務會議反對提案,學生的聲音始終被排除於校長遴選爭議的考量範疇之中。因此,我要在此鄭重呼籲:當教育部有意與臺大校方尋求校長人選問題的解方時,不應再一次忽略學生作爲校園主體的重要性,應該提出具體納入學生意見的措施並予以執行。除此之外,在這幾個月校長遴選爭議延燒中,衆多學生權益皆受到擱置。於校內仍有多於兩千名學生申請宿舍卻未有牀位得以安居,部分老舊宿舍仍有天花板剝落、塌落的危機,但此事關學生「住」的宿舍權益之重大問題,校方卻仍未有針對校內宿舍牀位數安全性的全面檢視。此外,違法收費的校內自辦英檢測驗至今仍無下文,學生被侵奪的三百元報名費還是無法取回;綜合體育館與舊運動場館經費分配仍待商榷,體育場地仍擁擠且不敷使用;再者,由學生會性別工作坊提倡已久的「性別友善宿舍」與校內「宿舍轉宿法治化」,仍在過去的搪塞與看守校方的消極中未有進展。這些僅是校內學權攸關議題的冰山一角,更多議題仍在浮沉之中被忽視與遺忘。學生並不只是校園中的四年過客,作爲組成大學不可或缺的「學生羣體」,大學生作爲受教之自主羣體,始終存在於學校中,我們的權益應被受到重視,而不僅是作爲受支配的角色。也因此,即便在校長遴選爭議之中,校方也不應以此作爲暫緩或擱置衆多學生權益攸關議題及學生參與訴求的藉口,因爲無論誰成爲臺大的校長,皆應以學生作爲校園的主體,以學生與臺大共同的利益作爲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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