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對“停車欠費1元罰200元”提建議,獲全國人大回應

“欠費1元,罰200元”。針對這條停車欠費罰款規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海波全國人大提出了“合法性審查”的建議

5月16日,記者從何海波處獲悉,全國人大已於近日覆函表示,已向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函建議,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調整完善罰款的額度程序北京市人大法制委也已同何海波進行了電話溝通。

教授稱“欠費1元罰200元”有違比例原則

去年10月,何海波看到了一些市民的短信通知截圖,其中顯示,有市民停車欠費1元或2元,被罰款200元。

“我瞭解了一下週邊的人,發現因欠費被罰款不是個別現象。”何海波說,他查閱了有關這一問題的規定和報道,發現這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問題。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提出,“停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違反前款規定,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並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這即是引發“欠費1元被罰200元”情況的規定。

同時,根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加強道路停車費催繳及行政處罰工作意見》,自形成欠費之日起超過15日不補繳欠費和接受處理的,即可予以處罰。

何海波經過研究,於去年11月1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他在建議中主要列舉了他認爲這一規定存在問題的三個方面。首先,他認爲該規定有違“無過錯、不處罰”的法治原則。“目前停車收費主要採用電子收費系統,欠繳停車費有多種原因,欠費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有待證明。”

同時,這一罰款規定有違比例原則。《行政處罰法》有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何海波表示,對於超過規定期限的,可以加徵滯納金;用行政處罰手段懲治一般性欠費行爲,沒有必要。而因爲偶然、小額欠費,即處最低200元罰款,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在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建議中,何海波還指出了這一規定的程序問題。“雖然條例規定了催繳,但事先催繳不作爲罰款的前提,行政機關也無須證明催繳通知已經送達。在當事人沒有得到催繳通知的情況下,即予以處罰,是‘不教而誅’。”何海波說。

全國人大建議制定機關調整並反饋情況

審查建議遞交的第二天,何海波就接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的電話。“工作人員告訴我,會馬上着手研究。”今年4月下旬,何海波又接到了備案審查室的電話,說他們對這個問題的審查研究工作基本結束,答覆隨後寄出。

何海波還表示,北京市人大法制委一位負責人也同他進行了電話溝通。在去年12月下旬,也就是審查建議遞交的一個多月後,何海波接到了這位負責人的電話,對方向何海波介紹了北京市道路停車收費方式的演變和立法的初衷。

何海波說,在電話裡,她表示,《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本身沒有問題,但執法有失溫度,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北京市交通委也擬出了一個新的方案。

記者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門出具了審查研究意見。意見中說,審查研究認爲,該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過罰相當原則不符,與法律關於行政處罰程序的相關規定不符,難以實施執行。

這份意見是一份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的公函,意見請北京市人大從地方實際出發,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論證,並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調整完善罰款的額度和程序,並於今年7月1日前反饋相關情況。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向何海波發送了一份覆函,說明了審查研究過程和意見,並感謝他對國家立法工作的關心支持。

■延伸

專家公民參與提出法規備案審查建議,提高了立法質量

何海波提交的法規審查建議,是基於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憲法監督制度——法規備案審查制度。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張翔告訴記者,近年來,公民對法規備案審查的建議在很多方面促進法制建設。

“依申請的備案審查,一部分由國家機關提出審查,另一部分是公民提出建議。公民可以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提出建議。如果有關部門接受建議,就可以啓動審查。”張翔說。

張翔認爲,以備案審查爲渠道,讓公衆參與到政府決策的案例不斷涌現,對地方立法質量的提高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他舉例,某大城市曾考慮出臺機動車常態化“單雙號”限行措施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專家提出這是對機動車財產使用的不當限制,當時地方採納意見,沒有提出單雙號限行的措施。

何海波表示,備案審查就是這個監督體制的一部分。“問題往往是在實踐中發現的。公民在生活工作中遇到法規的合法性問題,向法工委反映,提出審查建議,成爲法工委發現問題的重要渠道。”

■專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樑鷹

對公民提出的法規審查建議要“件件有研究、有結果、有回覆”

5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樑鷹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介紹了他對加強備案審查的意見。據樑鷹介紹,目前,全國人大已經對政府行政法規、兩高司法解釋和所有地方性法規做到了法規備案全覆蓋。

樑鷹表示,法規備案審查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憲法監督制度”,其目的就是保障憲法實施、維護法制統一。對於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樑鷹表示,要認真研究辦理,做到件件有研究、有結果、有回覆。

新京報:作爲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我國加強備案審查的意義在哪裡?

樑鷹:《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明確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擔負起憲法監督職責,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就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憲法保障制度,糾正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爲,維護憲法權威。

法規備案審查制度,就是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對地方性法規等的審查,目的就是要保障憲法實施、維護法制統一。

通過這項制度,把憲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基本精神,通過各層級立法體現出來。包括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也要與法律保持一致,它的實質是跟憲法保持一致。

新京報: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層級,對哪些法規進行了備案審查?

樑鷹:對於法規的備案審查,《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提出,一是完善備案審查程序,明確審查範圍標準和糾正措施。二是建立健全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軍隊等之間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三是以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爲抓手全面加強備案審查工作。

在備案審查的範圍上,要求強化對地方各組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政規範性文件、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加強對司法解釋的備案監督,將地方法院、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納入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範圍。

我們從制度上落實“有案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要求“凡是人大監督對象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都要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並接受審查”。

全國人大這一層級,我們實現了備案的全覆蓋。也就是對政府行政法規、兩高司法解釋,以及所有的地方性法規實現了備案全覆蓋。

新京報:這次何海波教授的建議在5個月內就得到了全國人大的覆函,你們對公民提出的法規審查的建議是不是也有固定的辦理程序?

樑鷹:所有來函每一件都辦理,提出處理意見,回覆審查建議人。我們有流程要求,在要求的時間內辦理好、回覆好。我們提出,對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要認真研究辦理,做到件件有研究、有結果、有回覆。

同時,我們還要進一步加強主動審查,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備案的每一件規範性文件都要開展主動審查,不能備而不審,審查不能流於形式。

地方人大常委會也要立足地方實際創新審查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 在審查中注意把握不斷完善審查標準,實現杜絕立法放水、防止立法牴觸、避免立法滯後的目標。

新京報記者 吳爲 實習生 李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