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遭性騷》律師:「不小心」讓人感覺被冒犯 小心吃上官司!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法巢臉書專頁

近日某藝人於社羣網站發文表示,主持尾牙時,疑似遭到公司老闆與現場男歌手在臺上性騷擾後,引起衆多網友關注與評論,也有許多人質疑真實性。事後男歌手所屬唱片公司則發聲明否認,並支持提告。我們就藉此來聊聊性騷擾議題吧!

怎麼樣算是性騷擾?

性騷擾,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中,其實有着些許不同的定義。但整體而言,只要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爲,進而造成對方的厭惡或影響其正常生活,都算是「性騷擾」,例如: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爲,作爲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或,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上述規定看似複雜,但其實簡單理解後可以發現,若具備「違反意願且不受歡迎」、「與性、性別歧視、性別偏見有關」、「影響他人生活及尊嚴」、「不限於肢體碰觸」等4大要件,通常即屬於「性騷擾」行爲。

▲雞排妹自爆被性騷擾,引發社羣討論。(圖/記者周宸亙攝)

需要具備「性騷擾」的意圖嗎?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爲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固然具備意圖的要件,即「行爲人主觀上須出於故意爲處罰要件。

同法第20條,則規定:「對他人爲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未以故意爲前提,若是不小心(過失)使他人感到恐懼、被冒犯及察覺他人存有敵意等感受,也有可能會符合本條所稱的「性騷擾」,而着重於被害人個人的「主觀」感受。

因此廣義而言,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都可能會構成性騷擾,僅是所面臨的處罰不盡相同而已。

▲ 律師指出,即使是「不小心」使他人感到恐懼、被冒犯及察覺他人存有敵意等感受,也構成性騷擾。(翻攝雞排妹臉書)

面對「性騷擾」應有的認知

數年前由美國好萊塢逐漸推展的「#MeToo」運動,目的在於終止性別暴力,促使受害者勇敢說出自己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經歷。我國長久以來一再提倡男女平權、相互尊重,但在性犯罪的司法實證領域,男性加害人比例仍遠多於女性;且受害者在經歷性侵害事件後,情緒上已大受打擊,卻仍要面對後續驗傷、蒐證、對質司法程序,導致身、心靈再受創傷,着實令人感到無奈。

因此,筆者一再提倡建立「身體自主權」的自我保護觀念,性騷擾類型態樣繁多,雖未必都符合要件,但請相信自己的感受,勇敢說「不」!也應尋求親友及專業人員之意見,切勿隱忍或因此感到自責、羞愧,甚至試圖遺忘。

在證據蒐集階段,也應嘗試將過程(人、事、時、地、物)說明紀錄,甚至採取錄音錄影方式自保,並向相關單位、人員申訴或提出告訴,或許過程痛苦,但唯有冷靜、理性且正確的處理問題,才能使性騷擾發生機率與損害程度減至最低。

健康的親密關係建立前提,在於「禮貌」、「理解」與「尊重」,以禮貌的方式待人,並理解對方的完整感受,進而尊重對方所表達的身體界線,而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另因本件案發過程並未明朗,筆者也建議勿妄下評論,並以理性的態度看待,適時給予可能的受害者心理支持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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