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殺2幼女 更五審改判無期徒刑逃過一死

張鶴齡(中)夥同情婦殺害妻女3人,更五審判無期徒刑。(高政全攝/本報資料照)

(11:23更新,新增判決理由男子張鶴齡在情婦蘇玉真慫恿下,10年前用乙醚將妻女3人迷昏再勒斃後,故佈疑陣爲瓦斯中毒意外,他殺部分已遭判處無期徒刑,至於殺害2幼女部分,歷審判將他判死,但更五審佐以鑑定報告,認爲張男再犯風險不高,有教化可能,今日將他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更五審讓張男逃過一死的理由,是認爲他惡性雖重大,但因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報告指出,張男殺妻後被女兒撞見,他因擔心事蹟敗露,另行起意殺害2幼女,他行兇時處於「解離」狀態,犯後出現創傷症狀,並深感痛悔,可見他並非完全泯滅良心、罪無可逭。

這起狠夫夥同情婦殺害妻女案,發生在2006年4月間,家住新北市汐止區的蔡女與1對幼女被發現陳屍屋內警方一度研判是蔡女開瓦斯自殺,經檢警偵辦後才發現是起駭人聽聞的殺人案。

被控殺妻部分,2012年6月,最高法院認爲,張不惜夫妻結髮之情,與蘇女共謀殺妻,依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至於教唆殺人及負責買毒的蘇玉真,一審被判刑15年,更一審法官認爲她供出買毒及共同策畫殺人的關鍵案情,獲減刑改判10年,因檢方未上訴而確定。

張殺2幼女部分,從一審到更四審共18位法官都認定他泯滅人性,判處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經生死辯後認定,更四審沒有妥適調查張的犯案動機、犯後態度、有無教化可能,有判決理由不備之處,撤銷死刑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