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 河湖長制掛牌督辦辦法
從組織實施、督辦對象、督辦情形、實施程序、辦理要求、解除程序、追責問責等七方面對河湖長制掛牌督辦工作進行規範。日前,河北省河湖長制辦公室印發《河北省河湖長制掛牌督辦辦法》。
推行河湖長制3年來,河北省河長辦依據已有的《河北省河湖長制工作督查督辦制度》,對河湖長制落實情況和河湖問題加強督查督辦,並對其中重大典型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對壓實河(湖)長責任,推進河湖長制落實,推動河湖突出問題解決發揮了重要作用。
爲加快推進河湖長制工作全面見效,進一步規範掛牌督辦情形、程序等相關事宜,根據有關制度規定和督查督辦工作開展情況,省河長辦在深入調研、系統分析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河湖長制掛牌督辦辦法》。
辦法提出,針對落實河湖長制工作不到位,嚴重破壞河湖水域岸線,損害河湖水生態、水環境的突出問題,由省河長辦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公開督辦,限期完成整改,辦理時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辦法明確,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河湖突出問題,實施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委、省級總河湖長、省級河(湖)長交辦的突出問題;省河長辦通報、督辦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整改、敷衍整改,或謊報、瞞報整改結果情節嚴重的;省河湖長制責任部門提出的確需與省河長辦聯合掛牌督辦的突出問題;公衆反映強烈、主要媒體曝光、引發或可能引發重大負面輿情的突出問題。
爲強化掛牌督辦工作效力,推動問題整改到位,辦法強調,對掛牌督辦問題未按期完成整改、弄虛作假、失職瀆職、推諉扯皮的,涉嫌違犯黨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其他違法問題,及時依法處置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掛牌督辦事項及整改完成情況納入河北省河湖長制年度考覈。(趙紅梅 石繼海 記者劉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