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開庭途中檢察官突脫法袍閃人 審判長傻眼命穿回
臺東地方法院4月10日審理外籍人士Maria洗錢防制法案件,蒞庭的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竟在中午12點15分時起身脫法袍,聲稱「我等一下還有事」、「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還說「只是想要在12點到1點半之間獲得正常的休息」。羅聲請交付當天錄音、錄影內容,東院裁定羅應在28日前與書記官聯繫,聽取錄音。
羅佾德開庭到一半就脫法袍一事,法界譁然。高檢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勤務管理要點規定「檢察官因業務性質特殊,採自主管理,彈性辦公,上下班得免予簽到退」,臺東地方檢察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明定「除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含試署檢察官及候補檢察官)及法警外,本署全體職員(亦含調辦事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均列爲實施對象。」
東院當天審理Maria的洗錢案,因被告爲外國籍,且當天有傳喚證人,東院委任2名通譯,通譯分別從新北市、臺北市赴臺東,證人則從高雄而來。但開庭開到12點15分時,羅佾德卻起身脫下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伸張正義的檢察官法袍,以「現在中午12點多了,我等一下還有事。」爲由要求離開。
審判長錯愕地發出「蛤?」的聲音,緊接着說「可是還沒結束,我們還要再等一下。」,並問12點離開的依據爲何?羅佾德搬出高檢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勤務管理要點、臺東地方檢察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但隨即被審判長問「地檢署的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可以拘束法院的開庭時間?」
羅雖回稱「不會拘束法院」,但他必須要服從這部分的上班實施要點,還說審判長其實可以排1點半的庭期。爲了是否能離開,羅當庭用手機打電話給公訴組主任,並抱怨「審判長好像認爲法院依照法院組織法,我們工作要點是應該要這個這個在法院組織法底下,依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
審判長要求開擴音,並表示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羅佾德回覆主任會先把庭蒞完,但「之後我就不會再這樣子,因爲我可能還是要先確認完實施要點跟所謂法院組織法第95條應該要如何做處理」。
羅佾德事後以有確認、覈對4月10日審判期日的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錄影內容是否一致的必要性,並覈實確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情形,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
合議庭在裁定裡表示,審理期日之開始、結束均爲審判長之職權,且法官及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均須穿着法袍,穿着法袍將凸顯出其在參與人間在訴訟上的地位,藉此將有助於追求事實所需的安靜與審理過程秩序;同樣的,穿着制服之制度,有助於對判斷事件做出客觀評斷時,對被裁判之事件保持必要之人的距離。檢察官在開庭開到一半就脫法袍想離開,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規範。
合議庭裁定羅佾德應在5月28日前與書記官聯繫,以接受指定時間、地點,聽取該案法庭錄音內容,其他聲請則駁回。本件可抗告。
臺東地方法院4月10日審理外籍人士 Maria 洗錢防制法案件,蒞庭的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竟在中午12點15分時起身脫法袍,聲稱「我等一下還有事」、「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欲離開法庭。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