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嶽區法院秘密“公開開庭”,律師被女審判長逐出法庭!

今天(2024年4月18日)上午9:30,女律師高丙芳因替農民工討薪被控虛假訴訟一案在山東泰安岱嶽區法院第三審判庭第三次公開開庭。

第三審判庭是個小庭,三排旁聽席除去好多壞椅子,只有17個能坐。但是從全國各地趕來的律師們、以及當事人的家屬們,都被攔在了法庭之外。因爲法庭裡已經坐滿了法院安排的“佔坑”人員。僅只給當事人家屬留了四個旁聽席。

律師們手持律師證也只能望“庭”興嘆,就連專門從北京趕來的才良律師事務所老主任王才亮向法院反覆申明自己是受全國律協委託來旁聽的都進不去法庭,更別說普通人了。

記錄劉傑

,贊210

就在法庭之外的北京律師杜兆勇還在繼續向執勤法警“普法”,試圖通過講“馬錫五審判方式”,讓他們理解“公開開庭”的意義的時候,法庭內,剛剛開庭五分鐘,高丙芳的辯護律師張新年已經被審判長給趕了出來!

中午12:37 ,張新年律師發微博稱:

作爲本案辯護人,我有必要簡單覆盤一下經過,公開做個說明!

今天在泰安市岱嶽區法院被帶離法庭,確實很莫名其妙!

宣佈開庭後,我準備就案件存在的若干應當先行予以解決的程序問題發表意見,遂舉手申請發言,但剛一開口,就立即被審判長張麗法官予以制止!此時她根本還不知道我要表達什麼!無奈,我只得停止發言。

後來,輪到辯護人發言的時候,我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貴院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前通知被告人,而且控方還提交了新證據,這種情況下,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

正待我要進一步發表意見時,張麗突然安排法警:“將張新年帶離法庭”。

就這麼簡單!開庭不到二十分鐘,我就被剝奪了當庭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目前,已經到了中午12點35分,在本辯護人缺席的情況下,庭審仍在進行!

我在被帶離法庭後,已緊急向院方反映情況,要求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負責人查看庭審錄像,看看張麗法官的離譜行爲,然後依法作出處理。

目前尚待院方答覆!當然,該院也可能根本就不會予以答覆!

濤叔評

,贊45

這個開庭,被王才亮大律師稱爲秘密的“公開開庭”。

王律師說,昨天晚上,我從北京趕到山東泰安準備旁聽山東泰安岱嶽區法院對律師高丙芳的第3次開庭,行前向全國律師協會會長作了報告。

遺憾的是當地法院採取了秘密的“公開開庭”辦法,只安排一個小庭,17個位置已佔了13個,只給家屬留了4個位置,我也沒有辦法能進得去旁聽。與法院交涉無效,我只有坐在一樓大廳裡的律師休息區裡休息。

既然是公開開庭卻不安排旁聽,這顯然是違背刑事訴訟法的。當地律師協會又聯繫不上,問了一下當地律師,他們沒有辦法參加旁聽。

鑑於高丙芳律師的這個案件,涉及到中國一大批律師在代理民商事尤其是民工工資催討的相關法律服務當中的重大爭議問題,所以,我當即向全國律師協會報告了這個情況。

爲什麼要秘密開庭呢?貓膩暴露出來了。一開始開庭時,控方提交了一份證據要辯護人、被告人質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這個證據是新證據的話應該及時的交辯護人,而開庭傳票要提前三天送達被告人的。當辯護律師張新年提出這個問題,法官張麗即敲槌把張律師驅逐出了法庭 ,這個做法是明顯有問題的。

回顧高丙芳案,其實這個坑從工程竣工後,米某起訴趙某和粥店建築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泰安市兩級法院審理後,僅判決趙某承擔責任之時就挖好了。由於趙某不僅無力支付,還因他案被抓,生效的判決成了法律白條。問題是此前米某起訴趙某和建築公司,兩級法院憑什麼不要建築公司承擔責任?難道他們不知道承包方要將民工工資直接支付民工的規定嗎?

附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三款:“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來源:張新年律師、王才亮律師、濤叔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