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檢察官不能當辯護律師嗎
▲具有法官或檢察官身分時不得同時兼任律師職務,以免影響法官審判。(圖/視覺中國CFP)
從影劇、小說當中或許曾看過有人同時身具檢察官與律師身分,在不同時刻以不同身分「參戰」的劇情,不過在臺灣其實是不能這麼做的,具有法官或檢察官身分時不得同時兼任律師職務。
前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就因爲在檢察官任職期間,於胞妹所涉及的刑事訴訟案件中以辯護人身分自居且積極參與相關程序,甚至還多次清楚表達自己具有檢察官身分,最終因違反《法官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而遭到彈劾。
《法官法》:檢察官不得兼任影響審判之職務
《法官法》第86條中寫到,「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爲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且爲保持檢察官追訴犯罪、執行職務的獨立與公信力,亦規定檢察官不得兼任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之職務(《法官法》第89條準用同法第16條之規定)。
《法官法》第16條中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1.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2.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3.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4.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5.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此外,《律師法》中亦規定律師需要加入律師公會,不然不得執行職務,所以現任法官或檢察官因爲沒有辦法加入律師公會,光從這一點就不能夠以律師身分執業了。
王全中前檢察官在檢察官任職期間,曾因聲請擔任其親人所涉之行政訴訟案件之代理人而引發爭議,經過民衆檢舉後,南投地檢署第一次僅「促請注意」,沒想到他仍故意違反規定,之後在其胞妹所涉之刑事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提及自己具有律師資格且有豐富的實務經驗,並多次提到自己的檢察官身分,以證明自己有足夠的能力擔任辯護人。
他明示自己檢察官身分的行爲,被監察院認爲是利用其職務權勢或關係謀求利益,且可能對負責該個案偵查之檢察官或審判之法官造成不言可喻之壓力,因而造成人民對司法的獨立與公正產生質疑,也會對檢察官職務的尊嚴及社會的信賴有所損害,他因違反相關法律而遭到彈劾。
大部分的司法官也都具有律師資格,但是具備資格與能夠執業是兩件事。雖然說司法官能否兼任律師或許也還有討論與修法的空間,但是既然現行的體制明確規定着兼職的限制,王前檢察官在收到警告後卻仍堅持不守規定,身爲執法人員卻帶頭做了不良的示範。(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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