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纏訟17年!紅火案中信金3高層無罪 臺高檢爲「這件事」再上訴

臺灣高檢署

纏訟17年的紅火案,去年11月底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前中信銀行董事長辜仲諒、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3人無罪,對此中信金控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對於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不過,臺灣高檢署表示不服,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系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所爲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爲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也就是說,更審判決須3次無罪,檢察官就不得再上訴第三審,而目前紅火案只有更審判決2次無罪。

因此,法界人士說,紅火案若要獲判無罪確定,有兩種途逕,除了最高法院直接駁回檢察官上訴,案件無罪定讞外,或是最高法院再撤銷更三審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仍判決3人無罪,此時檢察官因二審法院已更審判決3次無罪,依《速審法》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案件也就無罪定讞。

北檢及特偵組調查認爲,辜仲諒等人利用中信銀向巴克萊銀行購買3.9億美元結構債,再出售給陳俊哲成立的紅火公司,讓陳買回結構債,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再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讓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紅火獲利、致中信銀遭受損害。但3人否認不法。

本案從臺北地院一審到高院更一審都判3人有罪,直到高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去年11月30日審結,仍判決3人無罪。

更三審合議庭認爲,辜仲諒等人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的行爲,雖未經董事會議決而擅自處分,但以結構債必須變賣讓中信金控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的觀點而言,不能算是對中信銀行不利益的交易,不構成違法。檢察官因不能舉證證明辜共同參與挪用紅火的獲利及洗錢,且辜也未間接操縱股價,應判決無罪。

另合議庭認爲,不能認定辜仲諒有何操縱兆豐金控股價的事實,檢察官指中信金控因辜仲諒等人犯罪,獲有減輕購入兆豐金控股票成本達2億6169萬5800元的不法利益,即屬無據,判決對中信金控部分不予沒收、追徵。

針對更三審判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發出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於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

不過,臺高檢收受判決後,對於紅火案無罪理由表示不服,由於更三審判決書多達200頁,相關案卷資料龐雜,爲避免上訴逾期,本週已先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先聲明上訴後,可在2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所以,臺高檢必須在20天內擬出上訴理由,向最高法院補狀。臺高檢趕提上訴理由狀的時間壓力,亦相當沈重。